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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技合同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6 作者: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技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技合同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及科研人员合法权益,鼓励校内外各种横向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89)、《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19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横向科技合同是指社会需求单位与我校就技术开发(合作、委托)、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以及校企科研平台共建、产学研合作等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究院(简称“应用院”)是学校横向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技合同。

第二章 科技合同的内容

第四条 科技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五条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协议、验收标准以及廉洁协议、保密协议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科技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相关保密规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上涉密人员范围应为项目组成员,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第七条 科技合同条款中应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应约定归属华中科技大学独有或者合作方共有。

第八条 科技合同条款中涉及已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权利许可或转让,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详见《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校科成〔20191号)有关细则。

第九条 科技合同条款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其他的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出现“华中科技大学监制、研制”、“华中科技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使用学校校名或者学校地理标识、主要建筑物图形的行为)

第十条 科技合同条款中应对风险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各方主观上无过错的,各自承担各方产生的损失,不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若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学校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总金额的50%

第十一条 科研合同条款中应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若学校违约,学校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失累计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学校按合同已收取的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科研合同条款应对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技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要约定为学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第三章 科技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科研合同的签订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守法的原则。

第十四条 凡以华中科技大学名义承接的横向科技项目,应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应用院制定的横向科技合同模板,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档。

第十五条 科技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委托方的资信情况、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报价等条款。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修改等工作,在与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在科技合同履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完成部分科研任务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外协科研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单位利益关联事项主动进行披露并书面承诺。详见《华中科技大学科研外协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学校退休人员、博士后要成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与至少一名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组成课题组;

  2. 与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共同任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科技合同的审批及管理

第十八条 正式合同文本由科研秘书送本院()科研负责人审核后送至应用院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对科技合同进行逐级审批,

  1. 标的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合同由院系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2. 标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合同由应用院主管横向科研合作负责人审批;

  3. 标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由科发院院长审批;

  4. 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由应用院审核,经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政策法规办公室会签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未经科研秘书及院系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核的合同,应用院不予受理。

不论合同标的金额大小,合同中存有疑难条款的,由应用院会同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共同商讨解决。

第十九条 校企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合同审批。

校企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到校科研经费三年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中第一年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校企共建技术中心(实验室)合同由应用院审核,经学校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政策法规办公室会签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科技合同(含外协科技合同)应由项目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应用院审查后,加盖“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学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用学院(系)等学校各内设机构的公章,对外签订横向科技合同(含外协科技合同)。 如有违反,学校视情节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盖章的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得使用传真件或复印件,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或空白纸张,合同文本需盖合同签订双方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科研合同各方签章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一份合同原件(含附件材料)送交应用院,应用院对合同实行编号管理,并送交学校档案馆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横向科技合同需按要求办理技术市场登记工作。我校横向科技合同的技术市场登记以及技术合同认证(免税)证明工作,由应用院负责统一办理。

第五章 科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科研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保全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字移交(交接)的清单(实物)等;显示有双方姓名、邮址、日期、有相关内容的真实的电子邮件;邮寄、运输过程中的凭证;不可抗力的证明;自己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对方违约的证明资料;或其他可能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实物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注重诚信,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应用院、各学院(系)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 科技合同的变更、补充和终止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其审查方式与科技合同订立时的审查方式相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华中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应用院对全校横向科研项目科技合同的履行实施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科技合同到期,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续签、结题或终止手续,对于未办理上述手续且超期2年及以上的科技合同,应用院视具体情况进行校内结题结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侵犯学校权利、损害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者,由学校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应用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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