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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6 作者: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各单位利用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测试、化验或加工等开放服务,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验设备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对校外提供测试、化验或加工等服务时依法依规签订的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简称实设处)作为学校授权单位负责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对各二级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指导、审核。

    第四条 实设处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应按年度编号成册、在部门存档管理,年度合同目录报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提供测试、化验或加工等开放服务的学校二级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拟订、报批、履行工作,对相关服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收费标准的合规性,服务能力胜任情况负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履约工作的责任人。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六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七条 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格式合同由实设处负责制订。对于重大项目或个案合同,应提请合同主管部门复查后签订。。

    第八条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方信息,受托方信息,服务清单、收费标准、数量及价款,服务方式和期限,结果验收和交付方式、地点,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具体提供测试、化验或加工等开放服务的实验室、课题组(以下统称受托实验室)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填写标准合同,明确相关事项;

(二)受托实验室填写服务合同申请单;二级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核合同所载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收费标准的合规性,胜任服务能力,委托方主体资格等,并在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三)受托实验室联系委托方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并盖法人单位公章(含合同专用章),受托实验室经办人在合同正本签字;

(四)实设处审核合同,加盖华中科技大学测试化验加工合同专用章并编号、登记和备案。

    第十条 校留存合同正本不少于一式四份,其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相关二级单位(合同承办单位)以及受托实验室各执一份。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督促委托方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处理纠纷。如遇对方违约而给学校造成损失,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实设处报告。

    第十三条 合同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实设处,并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和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为纠纷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实设处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六条 对外服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物私用,不得利用仪器设备谋取私利,不得开展非法测试、化验或加工活动。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设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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