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基建管理处的各类合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合同是指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及其他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合同。
第四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由、公平、 诚信原则;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与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草拟、审批、用印、履约监督和归档等工作,核心是审批权限。基建管理处经学校授权管理学校基建工程合同,对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学校采购合同签订限额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由基建管理处进行审批,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复核并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基建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基建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由本部门拟订标准合同文本,送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个案,合同文本须送合同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保管过程中,强化保密意识, 不得泄露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八条 完善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监控,积极预防合同风险。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九条 合同的草拟。基建管理处根据项目需要与合同对方进行谈判,并草拟合同文本。谈判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谈判;协商或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予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部首部分:应写明合同签订双方的全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2.正文部分: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合同金额、技术资料交付期限、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合同有效期限等条款;材料设备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合同有效期限等条款;
3.结尾部分:应明确双方印章使用、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及地点等。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实行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在签订基建工程合同前,应落实相应的会签审查程序。会签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权益。基建管理处合同负责人依据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与承包商协商合同文本,并将合同报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填写处内合同审批单及采购与招标中心合同审批表,与合同文本一起送交项目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分别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处长签批。会签审批完成后,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基建管理处处长(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基建管理处合同专用章。对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学校采购合同签订限额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基建管理处完成合同会签审批,经学校采购中心审核后,在合同上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合同签署完成后,基建管理处合同负责人将合同正本一份交基建档案室存档,并按年度编制合同清单,提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需逐级报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并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学校损失,基建管理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向学校合同主管部门或合同业务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合同款项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支付,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审核工程形象进度,审核通过后将资料送达投资负责人。投资负责人审核通过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处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及时跟进,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人为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按周上报项目进度情况,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及时跟进。
项目实施完成,基建管理处根据合同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收集竣工资料交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书面上报学校,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按《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纠纷由基建管理处联系学校合同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合同纠纷。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参与纠纷处理的,须得到学校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
第二十二条 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正式生效后,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本细则与国家、地方政府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则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建管理处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