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18〕9号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合同。
第三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合同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授权进行合同归口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审批流程;
2.根据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合同标准文本,报送合同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3.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的指导、审批用印、监督履约和归档工作;
4.对合同文本进行分类、编号,保留一份合同正本建档;编制年度合同清单报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5.学校交办的其他与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为校内办学单位及适用本细则的学校相关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对拟签订合同的缔约目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进行调研;
2.查明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及授权委托等内容;
3.负责合同论证、立项、拟订、报批、签署、履行、监督以及归档等工作,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上述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4.合同签署人为合同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
5.及时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本单位合同履行、变更等情况;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五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分为自办项目、委托项目与合作项目。自办项目是由我校培训主办单位独立组织或多家主办单位联合组织的培训项目,不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委托项目是指校外某单位出资委托我校承办单位开展培训的项目,培训对象一般为本单位、本系统人员,应使用委托项目合同文本;合作项目指我校承办单位与校外某单位合作开展培训的项目,一般需要面向市场进行招生,培训费全额进我校指定账户,双方约定分配比例,应使用合作项目合同文本。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学校公布的合同标准文本,经合同承办单位合理说明的特殊情形,如涉密等,可以视情节使用合同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七条 涉及技术秘密的,承办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可与合同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包含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学校相关机构核定密级,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订立合同时,应当做到合同形式完整、内容清晰、权责明确。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提交审批时应当保证合同文本符合以下标准:
1.合同文本内容不存在语言文字上的错误或造成歧义的可能;
2.合同文本内容要与立项各项材料内容一致,不存在明显矛盾或其他逻辑错误;
3.合同文本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文本内容及合同所涉项目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不会对学校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5.合同对方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6.合同基本条款完整,有效期明确,权利义务明确可行。
第三章 合同审批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申请审批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经与合同对方协商确认、我方合同签署人签字后的纸质合同文本,具体份数与合同内容约定一致;
2.《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培训项目立项及合同审批表》、《教学计划表》、《华中科技大学校内单位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申请表》、《项目办班责任书》等立项材料;
3.若为合作项目还需提交《教育培训项目调研报告》和合同对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一条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学校其他管理部门
就合同内容进行会签。如承办单位能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示性文件,则无需会签。
第十二条 涉外教育培训合同须报送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核;首次签订的非标准合同文本须报送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将纸质合同及相关材料提交后,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 合同审批反馈的结果分为以下几种:
1.建议补充材料或者返回修改。如合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总体可行时,建议补充或者修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反馈的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者修改。
2.不予审批。如合同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无法经补充或者修改达到标准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
3.审批通过。如合同文本最终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合同予以通过。
第十五条 如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为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通过的合同统一加盖“华中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生效后方可开始履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倒签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约,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违约风险;同时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学校损失,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并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合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为纠纷处理的责任单位。在学校合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与合同承办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正本报送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和归档。合同正本由承办单位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各留存一份保管。承办单位因工作原因需查阅、影印教育培训归口管理档案资料,需要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查阅、影印。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在合同论证、拟订、报批、履行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