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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化建设合同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06 作者: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化建设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学校信息化建设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签订合同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使用学校信息化建设经费,采购国家或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签订合同。

第四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约双方协商有关合同事项的文书、传真、设计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会签协议及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校方的合同签约人应为经学校授权的相关正式员工。授权方式是,由合同承办单位提出签约人选方案,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简称网信办)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履行,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建设合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内容的审核、审批,合同履行监督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 采购人按《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化项目采购申请表(信息化项目采购需求格式)》拟定采购文件,网信办审核通过后,采购人根据采购货物的具体内容(工程、服务、硬件、软件、信息系统)按网信办相关模板拟定合同文件。

第十条 非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与办理。

(一)采购人签订。由采购人与供应商按学校采购合同文本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审批表》。

(二)单位审批。采购人所属单位在《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网信办办理。网信办审核《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审批表》及合同文本后在合同上加盖学校信息化建设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合同申办流程按《华中科技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追加。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条 合同公开。依法必须公开的合同,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合同信息。

第十四条 合同存档。采购合同壹式陆份,网信办备案壹份,并按采购合同、合同审批表按编号顺序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网信办按《华中科技大学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组织验收。

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学校损失,采购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并报网信办及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按合同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网信办报告。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细则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将追究采购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

2019 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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