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集团修建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集团修建安装总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员工对外业务行为,保证总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总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正文及合同的说明、图表、光盘等附件。有关补充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包括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等。学校和后勤集团派发的任务单可视为特殊合同,也应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本公司劳动人事合同执行《后勤集团修建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承担总公司主营业务的部门是合同承办部门,总经理也可根据特定情况,确定特定业务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接洽、谈判、起草、报批、执行、保管等任务。
第六条 本公司检察部负责总公司合同的统一管理,负责本细则执行情况、合同执行和归档、合同备案情况检查等任务。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本公司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签订的程序:
(一)承办部门接到任务后,进行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应有书面报告。
(二)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证明、相关业绩,必要时还包括授权委托书等。
(三)进行商务谈判,起草或审查对方提供的合同草案。对于大额采购(10万以上)和批量采购(5万以上)合同、工程或业务发包合同等要先进行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按照投标的结果作为合同的基本要素起草合同。
(四)合同草案完成后,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填写《建安总公司合同评审表》,注明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关注要点,连同合同一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合格后,在《合同评审表》上签署意见,由承办部门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同意的,承办部门将合同和评审表一并送相关领导签署该合同。同一工程的材料,可以填写一份《建安总公司合同评审表》。
(五)承办部门将经领导签署的合同和《建安总公司合同评审表》一并送办公室盖章。办公室保留《建安总公司合同评审表》登记备案。没有《建安总公司合同评审表》或填写不完整或为获得批准的合同,办公室不得盖章。
(六)办公室盖章的合同除按合同要求送对方外,承办部门保留一份进行保管,必要时送财务部或检察部。盖章后的合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不得遗失。
第九条 总公司总经理签署以下合同:
(一)全部工程施工合同。
(二)全部采购合同。
(三)其它需总经理签署的合同。
第十条 总经理授权分管副总经理签署的其他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应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解除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严禁采用在原合同上涂改的方式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的,承办部门应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报合同签署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盖章;没有办公室盖章的合同变更为无效变更,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办人负责(没有指定承办人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期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向公司领导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期间的有关情况。合同承办部门在书面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总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所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如发票、收据、承诺书等。
第十九条 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期6个月,对方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的,应认定合同纠纷形成。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一般以合同承办部门为主,总公司检察部协助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报请集团法律顾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协商。发生合同纠纷后应积极主动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将书面协议草案提交公司审查。协商的主要思路是:能否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以同类标的物代替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对方是否有可供转让的债权;能否签订切实可行的偿还协议;能否提供可靠的担保。
(二)仲裁。仲裁的前提是必须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是在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三)提起诉讼。双方协商无效,事后又未就仲裁达成一致,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合同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整理、归档和保管,要设专(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为之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员要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合同,定期向检察部汇报本部门合同管理情况,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二十四条 检察部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
第七章 合同管理奖惩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所有员工必须自觉保守公司合同秘密,不得向无关人中透露合同内容,严禁向竞争对手泄漏合同机密。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责,总公司还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合同遗失和损坏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承办单位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造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及时发现合同漏洞,为总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总公司将给予个人100-1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过程中表现突出,年终评为先进的,总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安总公司负责解释。
后勤集团修建安装工程总公司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