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综合办公室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同济医学院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办各类合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合同是指综合办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
综合办的合同主要包括:
1.采购合同(货物类、服务类);
2.其他合同。
第四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由、公平、诚信原则;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与责权利统一、集中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未经综合办授权,综合办内部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综合办名义或内部科室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草拟、审批、用印、履约监督和归档等工作,核心是审批权限。
第七条 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合同事项,应上报综合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交易或按规定可以不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九条 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按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的合同文本执行。
第十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保管过程中,强化保密意识,不得泄露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 合同业务由专人负责拟定格式合同文本、合同草拟和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业务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谈判、拟订、报批、履行,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综合办主要负责人对上述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人一般应为综合办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表。合同签署人和审批人不应是同一人。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的草拟。承办人根据项目需要与合同对方进行谈判,并草拟合同文本。谈判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谈判;协商或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予记录并妥善保存。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7.免责条款:如天灾、学校政策和规划调整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第十五条 合同的审查。综合办主要负责人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的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合同业务承办人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合同的审批。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综合办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人须妥善保存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授权及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所涉及的事项按学校的相关制度报各级领导审批,对于事项重大的合同,报同济医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加盖同济医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及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并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学校和综合办损失,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并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审查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综合办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纠纷处理。合同承办单位为纠纷处理的责任单位,参与纠纷处理的单位或个人,须得到综合办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应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合同终结须及时办理归档手续,无需长期存档的合同可采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存档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违反本办法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合同管理办法参照大学附校有关规定执行。
同济医学院综合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