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同总公司的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与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由、公平、诚信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同总公司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各类合同。
第四条 华同总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不得与学校管理规定相抵触。学校有规定的,通过学校职能部门签订合同;学校没有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 华同总公司下属单位不得使用本单位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需履行审批手续,盖华同总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华同总公司检察部为总公司的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指导及提交总公司领导审批;负责组织开展合同管理内部综合评估,对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七条 合同内容所涉及的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拟订、报批、履行工作,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履约工作责任人。
第八条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即时交割的简单小额交易或按规定可以不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九条 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由承办单位拟订合同文本,送检察部审定,报学校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二、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合同的草拟。承办单位根据项目需要与合同对方进行谈判,并草拟合同文本。在谈判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谈判;协商或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予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合同的审查。承办单位向华同总公司提出签订合同申请,并填写合同审批表。检察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的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检察部提交总公司领导审批。对于事关重大的合同,提交华同总公司
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十三条 合同盖章。审批通过后,承办单位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检察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加盖华同总公司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分类及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分类。华同总公司各类合同按收入类、支出类、招商合同划分。
1.收入类合同:凡运用华同总公司所属的人、财、物在对外合作中取得的收益,其过程中形成的书面约定为收入合同。包括租赁合同、管理费收取合同、服务收费合同、学校安排和外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
2.支出类合同:在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中,需要支付购物、劳务、维修、租赁、服务等方面费用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由学校经费开支的付费合同,如生活垃圾服务费、医疗垃圾服务费、建筑垃圾杂物清运服务费、维修、物业服务等;由总公司经费开支的合同,如采购、维修、租赁、劳务等。
3.招商合同:华同总公司进行批量物资采购的部门,需要选择优质的供应商,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以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五条 各类合同的审批程序。合同的审批权限遵照学校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华同总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落实。
1.收入合同: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合同,报检察部预审,预审合格提交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年收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合同,报检察部预审,预审合格提交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年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按华同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2.支出合同:各种支出合同与采购合同一样处理,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集中采购目录类及限额标准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按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管理规定执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由部门报检察部预审,然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批。
3、招商合同:大宗物资的采购要签订招商合同。招商工作在总公司招标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四、合同的履行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并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如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华同总公司损失,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向总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并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财务收支,纳入华同总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审查合同有关收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上报总公司,按合同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承办单位为纠纷处理责任单位,总公司检察部指导、协调和监督纠纷处理工作。承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检察部共同协商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条 合同的档案管理。合同制作一式四份,检察部、财务部、承办单位、合作单位各一份。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管理单位应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严格合同流转、借阅和归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华同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检察部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遵守合同审批程序,完成合同审批程序方可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使用要有登记手续。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和总公司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华同总公司负责解释。
华同总公司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