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涉外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校发[2023]2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国(境)外文教专家劳务合同。
我校与国(境)外的合作协议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意向书和备忘录。
国(境)外文教专家劳务合同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文教专家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国(境)外专家提供专业教学(含语言类教学)、科研合作、报告讲座等劳务活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下。
第三条 涉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涉外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保管,应遵循“保守秘密,内外有别”的原则,妥善处理涉外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校内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涉外合同。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涉外合同承办单位一般为合同内容涉及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拟订、报批、履行及监督工作。承办单位对上述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国际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交流处”)作为授权管理单位,负责本细则范畴内合同的审批、用印和履约监管。
第七条 国(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签署人一般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表;国(境)外文教专家劳务合同由授权代表签署,授权代表一般为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分管负责人;语言外教的合同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在承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需拟订合同签署人人选。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合同的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根据合作意向和商定的合作事宜,在保证合同内容不涉及政治、军事、宗教等敏感内容的前提下,对合同的可行性、技术性、风险性等有关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本单位经费的,要明确经费来源。谈判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
第九条 合同的拟定。涉外合同一般应采用格式合同文本。格式合同由国际交流处会商政策法规办公室拟订,并报政策法规办公室备案。个案合同应一事一议,并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合同的审批。由承办单位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签订合同申请。国(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处完成合同文本审核后,提交学校相关部门会签,并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国(境)外文教专家劳务合同,标的20万元以下的由国际交流处分管负责人审批;标的20万元(含)至60万元的合同、语言外教的合同由国际交流处主要负责人审批;标的6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相关部门会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与保管。国(境)外机构的合作协议和国(境)外文教专家劳务合同由申请材料中明确的签署人签字,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国际交流处留存原件一份,承办单位须妥善保存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并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材料,并归档备查。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学校损失,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并及时告知国际交流处。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上报国际交流处,按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订立。
第五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未遵守相关制度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处由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校发[2023]2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