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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8-28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采购人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通过学校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签订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合同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另行签订正式合同。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合同事项的文书、传真、设计图表、电子邮件、报价图书、会签协议及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合同校方签署人应为经学校授权的采购人,即科研项目负责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人员,供方签署人应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第六条  采购合同一般至少一式四份,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存档一份。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应采用学校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非经学校批准,合同承办单位不得在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开始实际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后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审批。采购合同一般应由合同承办单位进行审核或审批,并对合同签署人进行授权。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合同只需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或审批并对合同签署人进行授权。

如果采购合同涉及的采购事项属于以下合同授权管理单位的授权管理范围,则由合同授权管理单位审批:

1.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审批分管领域文字作品著作权相关采购合同;

2.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批分管领域文字作品著作权相关采购合同;

3.本科生院负责审批本科生教材出版服务采购合同;

4.研究生院负责审批研究生教材出版服务采购合同;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

6.基建与规划处负责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校拨经费维修工程)和校园规划项目采购合同;

7.房产管理处负责审批学校房产测量、房屋安全鉴定、租借非校产房等采购合同;

8.图书馆负责审批校馆文献采购合同;

9.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审批学校信息化相关建设与服务采购合同;

10.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负责审批国防科研经费采购合同;

11. 总务后勤处和医学总务处负责按校区审批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

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合同授权单位和授权事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合同内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相关授权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会签。

未使用学校格式合同文本的合同,应由合同授权管理单位提交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合同的签署和用印。采购合同通过前置审批程序后,采购中心负责根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等对合同进行复核,并检查采购程序是否完备,复核通过后由学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在合同上签字,采购中心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

未达到学校采购合同签订限额标准的合同,如需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对合同签署人进行授权,经采购中心复核后用印。

第十条 合同追加。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追加合同需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合同公开。依法必须公开的合同,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合同信息。

第十二条 合同存档。采购中心将采购合同及相关审批材料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存档。

第十三条  合同是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守相关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同的履约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授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合同履行进度与结果。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学校损失,采购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并及时向授权管理单位汇报。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程序审批和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处理。由采购人、采购合同承办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细则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将追究采购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采管字〔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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