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医学院后勤保障中心
零星维修材料采购合同
类 别: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全称):同济医学院后勤保障中心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全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供货事宜,共同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所列明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___日。
第二条 采购货物范围
乙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具体为:
第三条 采购货物价格保证
1、甲方采用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算成本的原则进行市场询价。
2、乙方在接到甲方采购计划当日,必须向甲方提供采购货物价格,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和甲方询价。乙方应每月1日提供一份所经营材料价格表。当乙方供货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和甲方询价时,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询价价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调整价格,最终实际采购货物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同时提供采购货物合格证、质检报告、保修单等资料。
3、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主要经营材料价目表。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大的材料,乙方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价格变动相关证明作为价格变动依据。
第四条 质量保证
(一)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节能、卫生标准,国家及相关行业产品质量认证标准,完全符合或高于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及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承诺及协议。
(二)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货物上应附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商、品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三)如果乙方提供货物质量与甲方采购计划不符,或证实货物出现质量瑕疵或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或者免费更换、修复、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用户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及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四)在乙方承诺货物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质量瑕疵或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日内及时完成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免费维修等工作。
(五)在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一)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的地点。
(二)交货时间
1、一般计划材料:双方协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
2、紧急抢修材料:乙方接到甲方采购计划后2小时内将货物送到交货地点。
(三)交货方式
1、由乙方负责采用适合的交通工具将货物及其附件运至交货地点并按甲方要求完成卸货,交货时应一并交付货物的有关单证。货物运至交货地点的运输、劳务及相关保险的办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货物验收
(一)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双方按合同规定验收,乙方应提供交货清单等文件供甲方审查,甲方按清单进行规格、外观、数量等的初步检查。
(二)在验收中,甲方如果发现货物数量不足或者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乙方应该按照甲方采购计划采取补足、更换或者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三)涉及设备安装调试的,乙方负责在甲方配合下完成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并保证与用户原有设备互联互通,有关技术问题由乙方和制造商协商解决。安装调试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以双方达成的对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约定、乙方承诺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为准,且充分满足甲方使用要求。
(五)验收以甲方签字认可为准,在签字之前发生的货物或因货物导致的风险责任和所有权均由乙方承担,签字后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知识产权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主张。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类权利主张,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二)甲方免费享有乙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货物、软件、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第八条 付款方式
原则上当月付清上月货款,特殊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乙方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发票。
第九条 培训
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设备的操作使用和保养、设备安全注意事项、设备简易故障排除等。
第十条 售后服务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约定的服务条款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二)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期一般为____年,自项目验收合格结算之日起计算,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合格的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违约责任。
1、对于货物被证实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或原材料、技术标准、尺寸、颜色等存在质量问题,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甲方有权要求退货、退货重新制作、新货替换。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解决:
(1)退货:甲方将货物退回乙方,乙方将合同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退货重新制作:甲方将货物退回乙方,乙方按照技术标准要求重新制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新货替换:乙方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货物替换存在缺陷的产品,承担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且相应延长所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乙方除按上述约定采取措施外,还需向甲方支付采购货物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10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视损失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3、对于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被证实未提供应当承担的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无合理理由不进行整改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如甲方不同意延期,乙方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货义务。
2、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并由乙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从合同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交货日期每延长一天,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按日收取乙方延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每延长一天,甲方按未付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3、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货款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三)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相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一)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由甲方属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二)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均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一)各方确认,在本合同文首列示的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包括电话、电邮、微信等现代通讯联系方式)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可用于接收其他方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通知、文书等。
(二)一方以短信、电邮、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应以安全的形式发出,自邮件寄交承运人或加盖邮戳(或承运章)之日起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果派人专程送达,接收方一经签收即为已送达,若接收方拒绝签收或无法签收的,则相关通知、文书等留置在上述通讯地址时视为已送达。
(三)如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变动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怠于通知的,其他方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发送通知、文书等的,仍视为已送达。
(四)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同样适用于发生纠纷时相关法律文书(含裁判文书)的送达,包括仲裁或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程序。仲裁院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一方未能收到仲裁院或法院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由于本条约定,也应当视为已送达。
(五)本条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的,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