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药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6-08-28 作者: 浏览次数:次

药品购销合同

甲方: 华中科技大学医院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在湖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上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甲方通过交易平台以及甲方的药品管理平台向乙方发送电子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电子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发出的电子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通知起1个工作日内须确认;乙方超期未予响应的,视为乙方自动确认订单。

  第二条 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权利要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药品质量要求与退回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药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

(二)药品效期,须保证到货时至少具有其本身效期的2/3。如遇特殊情况(包括货源紧张、临床急救必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配送药品的有效期不受本条款约束。甲方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三)乙方得知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有其他不良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甲方,并为甲方办理退货手续。

(四)对于甲方未使用完或即将过期(有效期不足三分之一)的产品,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退货要求后,应无条件在7日内完成退、换货。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发送的订单执行。

配送时间:急需药品接甲方订货通知后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接甲方订货通知后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乙方逾期交货,且影响甲方临床使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形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乙方所配送药品的票据须与药品同时送达。

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不得擅自修改计划品种和数量。为保证临床用药不受影响,乙方不得推诿、拒绝配送紧缺药品及价格倒挂药品,否则甲方可取消其供货资格。若乙方计划完成率低于80%且影响甲方临床用药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

1、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变动价格或更换中标品目的品牌规格(急救药品除外)。

确需变动价格的,乙方须提供变动依据。乙方在提供价格变动的依据后由甲方在各成交供应商中进行议价,再根据各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以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配送该品种,对此,乙方应无异议。

成交后,药品价格六个月内不得涨价(急救药品除外)。6个月内,若因品种涨价导致甲方从其他途径采购而产生差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履约保证金内扣除。6个月后,供应商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价格不高于同期湖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价且涨价品种不得超过中标品种的3%。如乙方以价格上涨为由拒绝送货,甲方有权按合同违约处理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因厂家停产或者更换规格造成无法正常送货而确需更换中标产品品牌规格的,乙方须提供该品种的替换厂家和规格,甲方择优选定替换的品种和成交供应商。

2、乙方配送的药品价格,一般不应高于本地区其他医院的配送价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作出调整。

3、药品价格应符合国家物价政策规定,在服务期内,采购需求约定若与主管部门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政策冲突,应以主管部门新发布的文件为准(例如“集中带量采购”,在配送周期内,一旦湖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集中带量采购,乙方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合同终止)。

(二)货款结算:

货款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按季度支付货款,即甲方在下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日以前付清前三个月所欠货款,否则乙方有权拒接甲方下批次的购货要求。

乙方月平均配送率≥95%,甲方按季度支付货款;乙方85%≤月平均配送率<95%,甲方可延期一个月支付货款;乙方80%≤月平均配送率<85%,甲方可延期两个月支付货款。

  第七条 药品交付及验收

(一)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双方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如乙方不能按时到达,甲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问题做岀记录,乙方应认可并负责解决。

(二)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三)产品自完成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风险转移,在此之前药品因运输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

(一)履约保证金及履约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由乙方向甲方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由甲方无利息退还给乙方。

(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①供应商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②出现3次供货不及时或验收不合格、严重影响甲方生产经营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③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履约保证金收取金额:西药成药中标供应商每家收取人民币10万元;中药饮片供应商每家收取人民币5万元。

(四)非正常履约情况处理:

接甲方通知48小时后乙方不能提供货物,且无合理解释,将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其他供应商调货。乙方服务期内发生3次以上此类情行的,扣除10%履约保证金,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合同如需变更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因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应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鉴定费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交易规则且不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因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有效期以第十四条约定为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可续延一年,最多续延2次,最长服务期为3年。

第十五条 本项目的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华中科技大学医院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联系人:          

合同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华中科技大学医院

联系地址:              

账户名:华中科技大学

账户名: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喻家山支行

开户银行: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地址:                  

账号:42001127145050000610-0777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

甲 方(医疗机构 ) : 华中科技大学医院      

乙 方(药品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药品经营秩序,防止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发生,甲、乙双方特签订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购进药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索取回扣,不得要求乙方代支任何个人费用开支。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暗示或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如甲方工作人员以暗示或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乙方应予拒绝,并有责任如实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三、乙方不得暗中给予甲方回扣,不得以提成和赠送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宴请、娱乐等手段影响甲方医生的用药选择权。

四、乙方洽谈业务,必须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科室或办公室联系商谈,不得借故到甲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任何好处费。

五、乙方如违反以上条款,经核实后,甲方给予警告后而又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将乙方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并在单位内通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鉴定费等。情节严重的,取消乙方药品配送资格2年,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六、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以上条款的,甲方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廉政制度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七、本协议书作为药品购销合同的附件,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供货单位):

乙方(购货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医院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并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及相关印章模式、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2.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3. 甲方所供药品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随货附相应批号药检报告书(可采用电子数据传输),整件产品应附产品合格证。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甲方所供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货物储运要求。

5. 甲方所供药品应按药品的性质和储运要求进行运输,保证药品质量,安全送达乙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地址仓库内;委托运输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承运方相关资料和发货信息。运输途中药品质量由甲方和承运方承担全部质量责任。产品自完成交付并经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风险转移。

6. 甲方供应药品的同时,须提供相应的生产批件、质量标准及出厂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供应进口药品时,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提供《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和同批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须提供《医药产品注册证》及同批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乙方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7. 甲方应提供本企业药品销售人员的以下资料: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并保证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原印章和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授权采购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乙方收到甲方发运的药品,应按法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制度和甲方的销售随货同行单对药品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短少、破损、包装污染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协调处理。

4. 乙方在经营或使用甲方供应的药品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应提供详细的质量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5. 乙方验收药品入库后,应按照药品的储存和运输要求进行储存和运输,若因乙方储存、养护或运输等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三、其他事项

1. 本协议适用于合同购销、电话购销、书面要货等方式的购销活动。

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一年。

3. 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为《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的签署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华中科技大学医院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Copyright © 2021  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