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医院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合同管理,防范法律与医疗风险,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及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校发〔2023〕2 号),《华中科技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采管字〔2025〕1号)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学校合同管理授权,医院负责药品、医用耗材物资采购的合同管理;其他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合同,由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复核,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由学校集中管理;科研合作、服务协议、医疗纠纷处理协议等与校医院业务相关的书面协议,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医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符合医疗卫生行业规范,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医院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合同签署,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管理涵盖草拟、审查、审批、履行、监督及归档全过程,重点规范审批权限与医疗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 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合同事项,按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程序执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按规定可以不签订合同的除外。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学校或行业有标准文本的须优先使用。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个案,需经医院法律顾问审核。
第八条 合同管理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涉及患者隐私、医疗数据等敏感信息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九条 申请科室负责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合规性及合同履行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医院合同的管理,负责与学校采购平台对接、与供应商具体合同洽谈、药品和耗材合同提交学校法规办审核备案,合同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签署人须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医院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审批人与签署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草拟
1.申请科室负责人根据需求拟定合同文本,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
2.涉及药品采购或医用耗材的合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要求。同时双方应签订《廉洁协议书》和《质量保证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
1.合同内容涉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会签。审核无误的合同文本,依次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2.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合同需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
3.医疗合作类和服务协议需经医院相关管理委员会评估可行性。
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与归档
1.合同经审查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医院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药品、医用耗材盖“医院医药耗材采购合同专用章”。
2.合同签订后,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应留存一份原件存档。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
1.申请科室负责监督合同执行,定期检查履约情况。
2.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财务收支,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审查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3.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违约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并要求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变更与纠纷处理
1.合同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重大变更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2.合同纠纷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处理,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按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中心)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涉及医疗事故的,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与赔偿协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因合同管理失职导致医疗事故、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的,依规追究相关科室及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及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医院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