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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医院合同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6-08-28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医院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合同管理,防范法律与医疗风险,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及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校发〔2023〕2 号),《华中科技大学分散采购实施细则》(采管字〔2025〕1号)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学校合同管理授权,医院负责药品、医用耗材物资采购的合同管理;其他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合同,由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复核,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由学校集中管理;科研合作、服务协议、医疗纠纷处理协议等与校医院业务相关的书面协议,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医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符合医疗卫生行业规范,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医院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合同签署,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管理涵盖草拟、审查、审批、履行、监督及归档全过程,重点规范审批权限与医疗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 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合同事项,按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程序执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按规定可以不签订合同的除外。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学校或行业有标准文本的须优先使用。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个案,需经医院法律顾问审核。

第八条  合同管理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涉及患者隐私、医疗数据等敏感信息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九条 申请科室负责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合规性及合同履行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医院合同的管理,负责与学校采购平台对接、与供应商具体合同洽谈、药品和耗材合同提交学校法规办审核备案,合同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签署人须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医院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审批人与签署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草拟

1.申请科室负责人根据需求拟定合同文本,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

2.涉及药品采购或医用耗材的合同,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要求。同时双方应签订《廉洁协议书》和《质量保证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

1.合同内容涉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会签。审核无误的合同文本,依次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2.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合同需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

3.医疗合作类和服务协议需经医院相关管理委员会评估可行性。

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与归档

1.合同经审查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医院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药品、医用耗材盖“医院医药耗材采购合同专用章”。

2.合同签订后,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应留存一份原件存档。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

1.申请科室负责监督合同执行,定期检查履约情况。

2.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财务收支,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审查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3.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违约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并要求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变更与纠纷处理

1.合同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重大变更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2.合同纠纷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处理,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按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中心)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涉及医疗事故的,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鉴定与赔偿协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因合同管理失职导致医疗事故、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的,依规追究相关科室及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及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医院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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