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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8-29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合同是指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与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及其他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合同。

第三条  基建管理处指定专人(即合同负责人)负责与采购与招标中心对接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事宜。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在签订合同之前,基建管理处必须认真核实签约方的情况,确保合约方及具体签约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实行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在签订基建工程合同前,应通过相应的会签审查程序。会签审查人员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基建管理处合同负责人依据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与承包商协商合同文本,并将合同报采购与招标中心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填写处内合同审批单及采购与招标中心合同审批表,与合同文本一起送交项目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分别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报基建管理处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处长签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处长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基建管理合同专用章。对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学校采购合同签订限额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基建管理处完成合同会签,经学校采购中心复核后,在合同上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分类别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由本部门拟订标准合同文本,送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审定、备案。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个案,合同文本须送合同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内容

基建工程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部首部分:应写明合同签订双方的全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

2.正文部分:应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合同金额、技术资料交付期限、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合同有效期限等条款;材料设备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争议解决、合同有效期限等条款;

3.结尾部分:应明确双方都使用合同专用章,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及地点等。

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重要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签订完成后,按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条  合同签订生效前,严禁进入合同履行程序,严禁先进场后补签合同。如涉及安全等特殊情况,需逐级报批,获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补签合同。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处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三条  基建管理处应及时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基建管理处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履约情况符合合同要求,若对方当事人出现严重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执行人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并上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按《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合同纠纷由基建管理处联系学校法规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

第十八条  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正式生效后,应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原《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基〔2015〕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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