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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商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6-08-29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商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商标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英文校名、校徽、校标及其他重要形象标识的商标申请及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注册申请、续展、使用、许可、保护等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以学校名义提出,由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并准备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一般商标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主要校领导审批;重要商标申请,报学校决策会议审批。校长办公室受理校内申报事项。

第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的,校内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校长办公室报备,提供电子证书或证书复印件及相关信息。申请单位负责商标证书原件及电子材料的归档。

第六条  学校商标应严格规范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校名、校徽、校标等标识及其组合。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等公益性目的、在校内非商业性地使用学校商标的,无需申请即可使用,但应向校长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拟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申请使用学校商标的,或因与校外单位合作拟共同使用的,或拟许可校外单位使用的,须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决策会议审批。获得批准,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校名校誉商标及相关标识(含利用图片、照片背景体现学校标识)。

第八条  许可申请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请学校审批。拟作商业性使用的,校长办公室应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材料一并报学校决策。

第九条  商标许可使用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及样本、许可使用费金额、许可期限、违约罚则等内容。学校审批同意后,被许可人与本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由校长办公室存档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商标许可对象原则上限于有合作关系的政府机关、学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公司法人和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校友。

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执行,许可收益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且使用学校标识冠名的学校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商标许可坚持严格、审慎、规范原则。承办单位应认真审核被许可人资信状况和许可必要性,规范合同订立程序,严格合同履行。商标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审查和风险评估,充分研判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加强合同履行监督,防止学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许可而擅自使用学校商标、损害学校信誉的,或虽获得许可但不当使用学校商标导致学校信誉受到损害的,学校将依法主张权利,追究相关人员或组织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校商标权益、提供有效侵权信息或线索、积极主动制止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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