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捐赠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捐赠协议管理,维护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其他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货币及实物捐赠协议(以下简称“捐赠协议”)的管理。
第三条 捐赠协议的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捐赠的无偿、自愿、公益原则。
第四条 社会各界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受赠人是基金会,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办理捐赠手续。捐赠协议统一使用基金会公章,不得使用学校内部单位公章。
第五条 捐赠项目所在单位为捐赠协议承办单位,负责捐赠协议的拟订、报批。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为捐赠协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捐赠协议的指导、审批、履约监督及协议管理。
第六条 捐赠协议的拟订建议使用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协议范本(以下简称“捐赠协议范本”)。使用“捐赠协议范本”的,由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审核;未使用捐赠协议范本、涉及学校相关决策、有捐赠附加条款的捐赠协议,需经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政策法规办公室、法律顾问等审核,再报分管基金工作校领导审批。
(一)捐赠协议一般由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署。协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署,协议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署。
(二)经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捐赠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捐赠登记表,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根据捐赠人意愿使用。
(三)实物捐赠由项目所在单位与捐赠人初步达成捐赠意向,必须对接收捐赠的必要性、合规性及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审批后签订捐赠协议。
第七条 捐赠协议的管理。捐赠协议文本(捐赠登记表)签署(填写)后由基金管理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统一管理、存档,项目所在单位做好相关文件备份。
第八条 捐赠协议的履行。捐赠协议生效后,项目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并督促捐赠方履行协议。
第九条 捐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提出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若需重新签订相关协议,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捐赠协议纠纷处理。项目所在单位为纠纷处理的责任单位,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对捐赠协议负管理责任,项目所在单位对捐赠协议管理、履约工作负直接责任。违反本办法签署捐赠协议,或由于履约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捐赠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