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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资产评估咨询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6-08-29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合同编号:           






华中科技大学(房屋资产名)评估咨询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资产评估机构(乙方):

项目名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委托人 (甲方):华中科技大学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资产评估机构(乙方):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合同第1.1条 委托资产评估服务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约定:

1.评估咨询项目名称和目的

1.1 项目名称: 华中科技大学房产管理处拟房屋资产评估咨询项目。

1.2 评估咨询目的:

1.3其他相关当事人:                       /                          

2.评估咨询对象和评估范围

2.1本次评估咨询对象:

2.2本次评估咨询范围:

3.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3.1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 。

3.2 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

4. 评估咨询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评估咨询申报表及相关批文、权属证明,以及相应的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评估申报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以甲方派人自取  /   乙方邮寄  √   乙方送达  /  方式向甲方提供正式的《评估咨询报告书》壹式肆份。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

5.评估咨询依据及验收标准

5.1评估咨询依据:

A.国家的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规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及甲方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B.甲方提供的评估咨询明细表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C.甲方为本次评估目的聘请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a. / 。

D.其他依据: / 。

5.2验收标准: 以现行评估准则为标准。

6.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范围和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6.1评估咨询报告仅供甲方按1.2列明的目的使用,甲方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指定评估咨询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 仅为本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实现之对应相关当事人  ,甲方可以分发乙方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及有关文件给上述指定的评估咨询报告其他使用人。

6.2评估咨询报告仅供本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人。

6.3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评估咨询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评估咨询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评估咨询报告的,乙方及其乙方评估咨询人员不承担责任。

6.4委托人或者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评估咨询报告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评估咨询报告。

6.5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乙方及其乙方评估咨询人员不得将评估咨询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6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评估咨询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7评估咨询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一年,该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算起。

7.评估咨询服务人员和期限

7.1为完成该评估咨询项目,乙方应派出由评估咨询专业人员 人,其中:资产评估师 人,组成评估咨询项目组,其中 为评估咨询项目的总负责人,对整个评估咨询项目负责。

7.2评估咨询服务期限: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付清评估服务费用止。

8.被评估方的义务

8.1 及时为乙方的评估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评估咨询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8.2为乙方及其乙方评估咨询人员开展评估咨询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根据评估咨询业务需要,负责乙方及其乙方评估咨询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指定相关人员对现场评估工作进行必要配合,解答乙方及其评估咨询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咨询业务提出的询问、访谈。

9.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评估咨询报告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根据经济业务需要使用、分发乙方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及有关文件给本合同约定的评估咨询报告其他使用人。恰当使用评估咨询报告是甲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因不当使用评估咨询报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9.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3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

9.4 因甲方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无法继续或存在本合同第14条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情形(不可抗力除外)之一时,应事先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开展评估咨询业务的时间、进度,及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10.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按约定的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收取评估费用。

10.2 根据评估咨询的各项法规、行业规范,在职业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评估范围内实施评估工作。

10.3 就评估的重大政策、标准方法和技术问题与甲方保持密切沟通。

10.4 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评估师。

10.5在约定的出具评估咨询报告的时间之内,按照评估咨询准则的要求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并对所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10.6 就评估依据、评估原则向甲方进行解释说明。

10.7对甲方内部资料、商业秘密、评估结果及约定的保密事项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评估过程中获悉的信息、资料和评估咨询报告提供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0.8 评估咨询报告仅供甲方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9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咨询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出具评估咨询报告,是评估咨询机构及其评估咨询专业人员的责任。

10.10乙方不得将所承担的工作擅自委托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但因涉及本次评估范围内特殊资产的性能、先进性、实物状况、技术状况、使用状况的判断等工作,乙方聘请的该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个人协助除外。

10.11乙方应自行对其派出的服务人员进行管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人员在进入甲方场所时,须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如因违反甲方有关规定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11.评估服务费及结算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就本评估咨询服务项目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评估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注: 上述费用已包含乙方为执行评估咨询任务而发生的食宿、交通差旅等其他费用。

11.2支付方式:在本评估咨询服务结束,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版《评估咨询报告书》并出具发票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评估服务费用。

11.3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付给乙方的评估咨询服务费,增加或减少的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应签署补充协议。

a.评估过程中,因评估方案发生变化,使委托评估资产范围扩大或者减少,出现事先未曾约定的新增或者减少评估资产等事项,根据本合同约定服务费支付标准增加或者减少评估服务费。

b. 评估基准日变更,评估机构需再次进入现场进行调整并重新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若出现此类情况时,应在原评估服务费基础上加收50%评估费。

11.4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11.5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本评估咨询服务费用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12.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3.不可抗力

13.1 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 / 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书面证据。

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14.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14.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评估咨询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14.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

14.3.1甲方解除合同条件: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c.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咨询目标且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d.其他约定:                           /                        

14.3.2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c.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评估咨询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并经甲方沟通协调,仍无法继续评估服务的。

d.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咨询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

e.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评估咨询程序受限,经甲方沟通协调,乙方仍无法履行评估咨询委托合同的。

f.其他约定:                        /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a.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b.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c.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

d.其他约定:                      /                            

14.5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

15.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 第   15.2  种方式解决:

15.1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    /     仲裁规则在   /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

15.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其它约定

16.1 乙方出具的正式评估咨询报告书一般为中文本壹式 肆 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壹份加收 50 元工本费。如需翻译成其他语言形式,翻译费由甲方承担并增加报告工本费。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6.3本约定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约定书约定的事项全部完成时自行失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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