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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6-08-29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合同编号:

华中科技大学

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合同





出租出借方(甲方):

承租承借方(乙方):

签订地点:



甲方(出租出借方):华中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乙方(承租承借方):

法定代表人:

常驻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华中科技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借)管理实施细则》《华中科技大学校园商业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将房屋出租出借给乙方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拟出租出借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甲方 校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乙方使用该房屋用作  (租借房屋具体使用用途)。

(二)《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为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出借期限

(一)该房屋出租出借期与本合同有效期一致,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出租出借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收回该房屋。若乙方请求续租,则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第三条   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月均租金每平方米 元,年租金为 元(大写: )。

(二)支付方式:乙方直接向甲方指定财务部门缴付,按人民币结算。甲方财务部门收款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三)支付时间:以 12 个月为一时间段,在每一时间段的第一个月一次性预付本时间段全额租金。若乙方未按时缴纳约定租金,每延误一天按月费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

(一)乙方为满足合同约定用途进行装修,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设计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工程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设计功能。

(二)甲方负责房屋室外甲方布设用电线路、上下水管等的维护。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及时维修。若甲方未能及时维修,乙方可代为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房屋、随房设施及室外绿化、周边环境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复原,并全额承担维修复原所需费用。

(三)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若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复原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其他费用的缴纳

房屋合同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与乙方使用房屋相关的各项费用,如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以上相关费用的缴费凭据。

(二)与该房屋有关、应由甲方负责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若甲方未按期交付,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合同执行起始日期。

(二)返还: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乙方退还房屋钥匙,甲、乙双方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腾退的,甲方有权从到期日起,每日按房屋月租金5%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强制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新添置物和遗留物的处置:返还房屋时,乙方新添置物中,已形成附着物的装修装饰物,无偿归甲方所有;未形成附着物的装修装饰物,可由乙方拆除收回,因此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恢复原状并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逾期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约定收取房屋租金及其他属于乙方承担并应由甲方代收的费用;

2.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甲方的义务:

1.保证房屋出租出借时已具备满足基本需要的水、电、门窗等设施并保证房屋的安全性;

2.提供责任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维修服务。

(三)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出租出借的房屋符合约定的安全及使用条件;

2.对非自己原因引起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维修;

3.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借)权。

(四)乙方的义务:

1.保证合理使用并维护好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觉遵守甲方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经营秩序、设施设备维护等管理制度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和谐邻里关系和社区卫生、安全秩序;

2.对租借期间所用房屋的消防、安全、治安秩序以及用房过程中涉及到的意识形态问题,承担管理责任;

3.房屋的使用符合校园商业的氛围和要求,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租借房屋签约时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

4.对甲方必要的维修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5.联系方式更换后应及时告知甲方;

6.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7.在接到甲方因发展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提前收回房屋或需对合同内容做出相应调整通知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按期腾退房屋,租金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预交的未到期的房屋租金(以天计)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2.因出借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给乙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相应赔偿;解除合同时,房屋已使用时间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租金;超过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租金,预付款余额退还乙方:

1.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改建、扩建或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转借他人的;

2.对房屋的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且不予纠正的;

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4.不按约定缴纳租金且经甲方催促三十天内仍不缴纳的;

5.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欠缴达三个月及以上的。

第九条   免责条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退还乙方未到期的房屋租金(按天计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或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需要被列入拆迁范围而须拆除的;

2.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者造成严重损害不能使用的。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可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根据特定对象而需要补充的内容)

关于出租出借用于经营性房屋的,相关条款参照补充条款执行。

补充条款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及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出借方)签章:华中科技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41626842D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027-87559375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承租承借方)签章: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1.家具

名称

状态

规格

件数

备注


























2.设备

名称

状态

型号/规格

数量

备注


























3.装修描述


4.钥匙:房门钥匙 / 把,室内门钥匙 / 把。

5.必要时注明:水表、电表、燃气表等的起始读数以及网络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缴费起始时间。

甲方(出租出借方)签章:          乙方(承租承借方)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补充条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对于房屋出借用于经营使用的,特补充以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租金的调整

(一)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约定使用期内,房屋租金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

1.房屋租金不递增。

2.房屋租金从第 年开始递增,递增幅度按上一年房屋租金总额的 逐年递增。

(二)该房屋租金不含税费、水费、电费等其它费用。

第二条 日常管理约定

总务后勤处具体负责经营的门店的日常管理,乙方必须遵守总务后勤处制定的门店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

1.乙方所经营的门店需装修时,必须按甲方制定的《门店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在未经甲方审批前,乙方不得擅自装修。

2.乙方承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学校、总务后勤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所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应知应会。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负责消防器材的维修和保养。

5.乙方在经营场所内,不得乱搭乱接电线,保证店内电器设备的完好,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6.乙方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甲方应尽最大能力予以协助,对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一切后果和经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二)食品安全管理

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总务后勤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

2.乙方保证依法依规取得经营必备的各种证照,如: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3.乙方保证建立本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自觉向甲方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合法资质,并按要求填写《进销货台账》。

4.乙方保证所销售的预包装商品均有“SC”、“三期”等食品安全标识,保证提供肉、禽类动物检疫证明及其他商品的检测证明,不销售过期、变质商品。

5.乙方因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消费者出现身体异常等情况,造成食物中毒,甲方应尽最大能力予以协助,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三条  经营秩序约定

(一)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经营门店管理标准》的要求,自觉维护门店内外的环境卫生,店堂内干净整洁,商品陈列有序、明码实价,无扬尘及杂物堆放,地面、墙面保持干净整洁。

(二)乙方所经营门店内的卫生间排水沟应保证畅通、污水不外渗,沟内无积物,四周无蝇虫,地沟盖完好,缝隙处无垃圾、无异味。

(三)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店、越线占道经营,门店前车辆的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挡住门口通道。

(四)乙方承诺不超合同范围经营;不擅自增项、转项;不以任何形式、途径发布、粘贴转租、转让信息。

(五)乙方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计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校验。

(六)乙方保证在经营活动中,如与消费者发生投诉、纠纷,甲方尽最大能力积极协调,乙方应予以配合。

(七)乙方承诺在经营活动中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甲方应尽最大能力予以协助处理,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如乙方经营过程中出现上述任一违反经营秩序约定情形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乙方在甲方整改通知告知的期限内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可采取必要措施暂停乙方对标的房屋的使用,暂停营业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

(一)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对使用房屋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使用房屋存在须由乙方整改的情形时,应向乙方通知整改。

(二)乙方负有使用房屋的整体结构及原貌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不得加大房屋负载,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外违法搭建建筑物、建筑结构。乙方如需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四)乙方不得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乙方如需对使用房屋内的配电、供水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变更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五)乙方应保持使用房屋及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产生本市允许标准外的噪音,严禁在使用房屋内使用和存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乙方不得利用使用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七)如因乙方的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的。

2.应由乙方承担维修义务而乙方未及时维修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对设施设备改造的。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的。

5.其他本合同限制或禁止实施的行为的。

(八)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如因乙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在乙方使用房屋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人身事故、生老病死或伤亡等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乙方经营过程中出现上述任一违反设施设备管理规范要求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乙方在甲方整改通知告知的期限内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可采取必要措施暂停乙方对标的房屋的使用,暂停营业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其他条款

(一)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经营,特殊行业的须具备卫生许可证、特业许可证等特业证照,并能按时缴纳各种税费和总务后勤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总务后勤处门店管理的各项规定,守法经营,并在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乙方自己承担房屋使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连带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乙方若因经营需要办理预存式充值卡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乙方必须遵守总务后勤处关于预存式充值卡的相关管理规定。

(四)乙方在使用房屋期间的水、电等学校其他部门规定应收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必须严格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和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消防器材,在责任区内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若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装修的,必须先提出装修方案,报甲方以及校消防科批准同意后方可动工。装修工程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设计功能。装修费用自理,装修选材应采用国家规定的防火材料。

(七)甲方负责房屋室外甲方布设用电线路、上下水管等维护。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及时维修。若甲方未能及时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原因导致上述设施及室外绿化环境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及其费用。

(八)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若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乙方必须遵守《湖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并按国家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规定接受甲方工作人员管理。

(十)乙方应由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乙方代理人须持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甲方审查认可及授权书方能作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

(十一)房屋使用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

(十二)合同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第六条  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乙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缴纳未履行的房屋租金、管理费,支付乙方未履行合同租金总额的 30  %作为违约金。

2.甲方不能如期提供本合同约定房屋,若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房屋使用期满 1  年,若乙方违反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则乙方向甲方支付  1 年租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且不退还乙方支付的租金:

①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办理相关证照的,属于无证经营的。

②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经营的。

③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私自转让他人经营的。

④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管理费的。

⑤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⑥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办理预存款式充值卡的。

⑦ 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⑧ 乙方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装修的;未按安全管理要求,乱搭、乱改、乱接电线,使用不规范电器的。

⑨ 乙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

⑩ 乙方不服从安全管理,不按规定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当年房屋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① 乙方未按合同条款经营,妨碍甲方正常管理的。

②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方式经营的。

③ 乙方未执行城市、校园管理规定履行门店“三包”卫生责任的。

④ 乙方乱搭乱盖,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的。

⑤ 乙方在合同终止时破坏房屋装修的。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法规政策、校园规划需要收回、拆除或改造房屋而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对乙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1-2个月房屋租金。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房屋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

(四)不可抗力系指“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  其他

本《附件二》各项内容均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构成合同的当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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