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公有住房租赁过程中签订的租赁合同。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 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所有合同文本均应确保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公平明确,语言表述严谨规范,避免产生歧义或法律漏洞。
第五条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租赁方基本信息、租赁住房地址、租赁期限、租赁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住房设施设备清单,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事项审批。公有住房租赁事项审批,具体按照公有住房租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
(二)合同拟订。房产管理处经办人与租赁人协商一致,按照公有住房租赁标准合同书面订立,明确相关事项;
(三)合同签订。租赁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租赁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房产管理处负责人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并盖合同专用章;
(五)合同存档。合同签订好后,房产管理处安排专人做好合同编号、登记和存档等工作。
第七条 合同签署一式三份,房产管理处、租赁人、租赁人所在二级单位各执一份。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八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房产管理处及住房租赁人所在二级单位要督促住房租赁人全面履行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产生纠纷时,住房租赁人所在二级单位应协助房产管理处妥善处理纠纷。
第十条 住房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时,房产管理处将依法终止合同,收回住房。
第十一条 合同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时,住房承租人应及时书面提出申请,房产管理处根据管理规定,重新与住房承租人签订合同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管理、履行的过程中通过不当手段损害学校利益,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