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文献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8-30 作者: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文献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文献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华中科技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华中科技大学电子文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图书馆使用学校文献建设预算资金,通过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采购(以下简称“校采”)或图书馆作为授权管理部门及承办单位采购(以下简称“馆采”)文献及相关服务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合同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须经签约双方协商认可。有关合同事项的文书、报价、会签协议及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校采合同校方签署人应为经学校授权的采购人,即图书馆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员。馆采合同校方签署人应为图书馆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员。供方签署人应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第六条  校采合同至少一式五份,须提交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存档一份,图书馆存档一份。馆采合同至少一式四份,图书馆须存档一份。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七条  采合同的签订。校采合同应采用学校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馆采合同的签订。馆采合同应采用图书馆制定的、经校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核后的格式合同文本,按合同签署双方协商认可的内容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审批。采购合同一般应由图书馆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或审批,并对合同签署人进行授权。如需学校审批的,还应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校采合同的签署和用印。校采合同通过前置审批程序后,采购中心负责根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等对合同进行复核,并检查采购程序是否完备,复核通过后由学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在合同上签字,采购中心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馆采合同的签署和用印。馆采合同通过前置审批程序后,由授权合同签署人在合同上签字,图书馆加盖文献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合同追加。合同履行中,图书馆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文献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追加合同需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公开。依法必须公开的合同,由采购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合同信息。

第十四条  合同存档。校采合同由采购中心将采购合同及相关审批材料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存档,同时图书馆做好采购合同存档备份。馆采合同由图书馆将采购合同及相关审批材料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存档。

第十五条  合同是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守相关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第三章  合同的履约与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 图书馆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跟踪合同履行进度与结果。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学校损失,图书馆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程序审批和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由图书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细则签订合同,或因合同管理、履行不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将追究采购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在图书馆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具体内容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Copyright © 2021  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