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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外贸代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8-30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进口科教用品外贸代理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外贸代理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委托外贸代理商办理相关进口业务时签订的进口科教用品外贸代理合同(以下简称“进口代理合同”)。

第三条  进口代理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信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审批及签订

第四条 资质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负责对在学校注册的外贸代理商进行资质审核。外贸代理商须参加实设处“进口科教用品管理系统”的业务竞价,中标后才能开展相关进口外贸代理业务,签订进口代理合同。

第五条  合同内容。外贸代理商在收到供货合同后,采用格式合同文本,以书面形式订立进口代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方与代理方信息,进口科教用品代理信息及费用、付款金额及方式,外贸代理商向银行购汇的完成时限,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代理方的签名代表应为外贸代理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签名时,应提交授权委托文件。

第六条  审批权限。对于人民币3万元元及以上外贸代理费用的合同,经设备及进口管理科报实设处处务会审批通过后,由实设处主要负责人签署;对于人民币3万元以下外贸代理费用的合同,由实设处分管进口免税业务的副处长审批签署。

第七条  用印管理。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应遵守学校印章管理规定。进口代理合同审核通过后,由设备及进口管理科负责加盖学校进口科教用品管理专用章,并编号、登记和备案。

第八条  文档留存。进口代理合同一式四份,外贸代理商、实设处财务处和采购单位各持一份,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九条   进口代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应严格遵循合同条款之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条 当进口代理合同产生纠纷无法履约时,采购单位应及时向实设处报告,并积极参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当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时,经实设处、采购单位和外贸代理商协商一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当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学校政策法规部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依法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进口科教用品到货后,采购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实物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若验收未通过,采购单位应严格依据合同条款、国家相关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及时向供货商提出索赔、更换(含检修)或退货要求。验收通过后,外贸代理商应及时提交相关发票凭证交采购单位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并提交海关免税证明、海关报关单等凭证,交实设处建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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