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等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情形如下:
1.达到学校采购合同起签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合同;
2.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签署采购合同的,如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合同。
第四条 实设处负责拟订格式合同文本并送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
1.合同承办人(在编在岗教职工)就危险化学品采购事项向合同承办单位(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
2.合同承办人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进行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执行分散采购备案,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集中采购。
3.合同承办人在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上进行采购结果备案,并根据采购结果填写实设处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
4.合同承办单位审核合同,确保其内容完整清晰,审核通过后提交实设处。
5.实设处审查合同。若合同内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由实设处组织会签。
6.经实设处审查通过后,合同承办人方获授权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实设处负责加盖“华中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经实设处审查通过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合同内容或签署补充协议的,应当按上述第五条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第七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依法依约履行并督促供应商及时履行合同。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为纠纷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实设处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需变更、解除合同等情况时,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存档
合同承办单位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存档期限应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实设处对合同正本和相关审批文件统一编号存档,存档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