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校地合作协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地合作协议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与境内地方政府(包括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其下属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管理。
第三条 合作协议的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由、公平、诚信原则,坚持务实开放、平等互利、共创共享的思想。
第四条 签署协议属于学校法人行为,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校地合作协议。
第二章 协议分类
第五条 按照合作领域、内容等划分,合作协议可分为综合性合作协议和专项合作协议。
第六条 综合性合作协议是合作事项涉及学校科研合作、学生培养、实习就业、人才交流以及其他领域的合作协议,一般分为战略合作协议、全面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
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对象一般是国家部委、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全面合作协议的签约对象一般是厅级以上地方政府,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的签约对象是上述之外的地方政府。
合作备忘录、意向书仅记录双方合作意向,不能约定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服务) 、提交成果、接收与派遣师生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和组织机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第七条 专项合作协议是合作事项相对集中在某个领域的合作协议。
第八条 学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一般不再与合作对象下级政府单位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但可与其签订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合作协议,以深化和推进战略合作目标的落实见效。
第三章 协议管理
第九条 国内合作办公室是校地综合性合作协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起草并实施校地合作协议管理相关制度;
(二)制订校地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三)承担校地合作协议的审批与业务监督等工作;
(四)牵头校地合作协议的谈判、起草等工作;
(五)承担其他与校地合作协议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校地专项合作协议由合作事项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应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签订校地合作协议的二级单位是协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协议的责任人。承办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协议所涉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论证;
(二)对协议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以及授权情况等进行调查,对协议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
(三)承担协议谈判、起草、报批、签约、履行、仲裁和诉讼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协议相关事项。
第四章 综合性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二条 协议的谈判。承办单位应先期进行合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判,收集合作单位资信证明材料,组织所涉二级单位负责人或专家会商研究,报国内合作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启动正式洽谈。
第十三条 协议的拟定。协议由承办单位在国内合作办公室指导下与合作方商议起草。协议应明确具体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协议的审批。承办单位将协议文本连同可行性报告、合作单位资信证明材料、承办单位专题会议纪要等,报送国内合作办公室审核。国内合作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征求校内相关单位意见。
战略合作协议一般报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签批。全面合作协议一般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合作意向书(备忘录)征求学校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协议的签约。战略合作协议、全面合作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合作备忘录(意向书)一般由承办单位负责人作为授权代表签署,加盖承办单位行政公章。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到期续签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经合作双方协商,可组织协议签约仪式,签约仪式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协议的履行。协议签订生效后,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并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与协议履行相关的材料,并归档备查。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协议而造成学校损失,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协议管理,未遵守相关制度签订协议,或由于协议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校发〔2023〕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与国内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事业性质民事主体签署协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内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