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编号:
华中科技大学
非专任教师聘用合同
(第一聘期)
聘 用 方(甲方): 华中科技大学
甲方下属设岗单位:
受 聘 方(乙方):
华中科技大学人事处
二〇二三年九月印制
填 写 说 明
1. 本合同适用于受聘我校非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
2. 合同第二条中的岗位指管理、实验技术、医务、图书资料、期刊编辑、中小幼教、工勤等。
3. 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方和甲方下属设岗单位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4. 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5. 本合同须由甲方下属设岗单位和乙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后交人事处审核盖章,因故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委托,否则代签无效。
6. 本合同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
甲方(聘用方)
名 称: 华中科技大学
地 址: 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 430074
联系电话:(027)87542427
甲方下属设岗单位:
乙方(受聘方)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国 籍: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聘期
(一)甲方聘乙方来校全职工作,首聘期(六年)的第 聘期为三年,聘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期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二)聘任期间,乙方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和要求见附件《非专任教师岗位目标任务书》。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根据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宏观管理;下属设岗单位根据聘期岗位目标任务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2.乙方在聘期内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因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相应处理、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乙方未能履行协议、未能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甲方可依约终止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二)甲方义务
1.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政策允许下,支付乙方的薪酬,为乙方提供所承诺的工作、生活条件和服务(不承诺提供周转房租住);甲方下属设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3.依法维护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权利
1.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校内相应岗位的薪酬待遇和教职工的法定权利;
2.其他: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聘期内认真履行受聘岗位职责,保证全职工作,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接受甲方及其下属设岗单位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3.聘期内除甲方书面同意外,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归属权属甲方所有;承诺发表的有关论文、著作,均须以乙方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甲方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申报的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以甲方为第一申请单位署名(若为国际合作项目,则按国际惯例协商解决);承诺对其上述科研工作及其成果、知晓的甲方工作秘密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4.其他:
第四条 考核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及其下属设岗单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聘期岗位目标任务对乙方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续聘
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续签聘用合同:
1.年度考核结果排名位于本单位前15%(校级优秀)至少一次;
2.经学校评定,获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六级职员)任职资格;
一聘期未达到以上条件、但通过聘期考核者,可续签二聘期合同;二聘期仍未达到以上条件者,学校严格组织聘期考核,考核合格可续签聘用合同;未通过考核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二)不再续聘
1.乙方提出不再续聘,或乙方合同到期后未按照要求接受考核且未说明情况的,不再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聘用关系自合同到期之日起自动终止;
2.聘期考核不合格者,聘用关系自合同到期之日起自动终止。
(三)解聘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提前30日书面告知的;
4.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自解聘通知正式下达之日起终止。
(四)辞聘
乙方首聘期内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解聘,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提供了特殊引进条件的、或者支付了其他专项费用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特殊引进费用或者其他专项费用。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相关费用。
(五)聘期内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签订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六)其他
若乙方违反国家和学校师德师风有关要求,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甲方将视情节给予解除合同等处理。
第六条 其他约定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甲方与乙方的人事关系终止,乙方应在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甲方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收回提供给乙方的周转房等待遇。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甲方下属设岗单位各持一份,于各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二)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协商一致,重大事项须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内容若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四)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仔细阅读过本合同所有条款,并有充分的理解,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各条款规定。双方认为本合同条款含义明确,没有歧义。
请在下方空白处手写以下内容:
我已阅读并知晓本合同第五条内容。
甲方(盖章) 甲方设岗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件 粘 贴 处
《华中科技大学新进非专任教师岗位目标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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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骑缝章)
附 件 粘 贴 处
《华中科技大学新进非专任教师岗位目标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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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骑缝章)
附 件 粘 贴 处
《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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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骑缝章)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八条 学校对被认定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进修深造、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四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学校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处分期六个月;记过,处分期十二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期二十四个月;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学校工作人员。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校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中共党员的,学校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受到警告处分或者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的,在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条 教师有下列师德失范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或者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利用学生家长等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者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