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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人事合同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6-08-30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人事合同管理细则


为规范学校人事合同管理,保障学校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合同范围。本细则所指人事合同,是学校与教职工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博士后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

人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及非在编但与学校签订人事合同的工作人员。

二、合同签订。人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包含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及职责、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

新入职教职工应在入职一个月内与学校签订人事合同。合同签订前,人事部门应向教职工详细说明合同条款内容,确保其充分理解并自愿签署。

三、合同履行。学校和教职工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学校应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内容,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四、合同变更。经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依法变更合同: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部分条款需相应调整;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情形。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经学校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合同期满且双方不再续签;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教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学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合同管理与监督。人事部门负责全校人事合同的统一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记录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各二级单位应协助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及时反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人事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对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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