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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6-08-30 作者: 浏览次数:次

附件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2024年第二次修订版)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如有))

乙方:(经办银行)

丙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助管理机构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版合同适用于无共同借款人的校园地模式国家助学贷款,也适用于需共同借款人的生源地模式国家助学贷款。其中,对于没有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本合同所述甲方仅指借款学生;对于有共同借款人的贷款,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责任,且以下所述甲方如无特别说明包括共同借款人。

第一部分 合同正文

第一条 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

甲方(借款学生)在贷款申请学年内,如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调整额度上限,可在不超过国家政策限额的情况下申请提额一次,提额金额不超过政策上限与本合同贷款金额的差额。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甲方(借款学生)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并应优先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自乙方实际放款日起算。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 首次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实际放款日前如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二、关于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调整

(1)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2)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加减基点数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a、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b、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更优惠的利率加减基点数,并确定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及优惠期。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相关国家政策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贷款人将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官网公告、电子渠道公告等一种或几种方式告知借款人上述优惠信息,其中,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加减基点数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加减基点数。

三、结息和付息

甲方(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由财政安排专项贴息资金给予补贴。

甲方(借款学生)贴息期后,国家助学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甲方按月支付,开始时间为贴息期结束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 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以及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按照政策规定经丙方审批同意后,可由财政继续贴息。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后所逢的第一个月结息日起自付全部利息。

甲方如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的罚息由甲方全额支付。

甲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贷款中学费和住宿费用途金额划入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约定的受托支付账户,并将甲方(借款学生)生活费用途金额划入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开立的个人账户。上述费用金额以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为准。

二、受托支付账户是指高校在乙方开立的对公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四款。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开立的个人账户既是生活费用途金额划入账户,也是甲方进入还款期后的还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五款。

三、贷款用途及金额分布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

四、贷款放款完成后,乙方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将展示和记录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账户和还款计划等贷款信息。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自贴息期结束后自行按月偿还贷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指定个人账户中扣款,即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五款约定的甲方(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用于甲方(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后偿还贷款利息/本息。如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时,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中国银行全部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资金。甲方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一日在指定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偿还当期利息/本息的款项,授权乙方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利息/本息。

二、因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未能按规定支付到期贷款利息/本息时,乙方将从甲方指定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贷款利息/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享受 60 个月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甲方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甲方(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 60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可在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或通过线下经办机构提前偿还贷款。对甲方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经乙方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甲方不能再次提用。

五、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可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甲方完成变更还款账户操作后(含还款日当天完成),新的还款账户将在下一还款日生效。由于甲方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贷款逾期,贷款利息/本息逾期部分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计收罚息。

六、甲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甲方自愿提出撤销贷款申请:在贷款发放前,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撤销贷款申请。

二、若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或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向丙方提供证明材料申请继续贴息。经审核同意后,乙方为甲方办理继续贴息并调整还款计划。甲方可在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申请继续贴息,审核通过后,乙方在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向甲方展示新的还款计划。

三、若甲方(借款学生)发生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或通过丙方通知乙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本金和

利息。

第八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签署本合同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设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三)若甲方发生如下事件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或通过丙方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乙方联系一次,并向乙方提供甲方(借款学生)最新通信方式。

(五)甲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单据及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中的借款凭证等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六)各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甲方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七)对于通过电子服务渠道办理贷款的,各方同意,通过乙方电子服务渠道的安全认证工具进行身份验证,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签署合同及用款的行为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

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及乙方使用的合格第三方 CA 认证机构等数字安全证书,并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因甲方遗失银行卡、登录用户名密码、手机、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机盾、 SIM 盾、USBKey数字安全证书或乙方使用的合格第三方 CA 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等,将银行卡、手机、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手机盾、SIM 盾、USBKey 数字安全证书或乙方使用的合格第三方 CA认证机构的数字证书等转借他人使用,甲方手机自身故障或其他甲方原因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划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甲方及丙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九)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本人及相关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十)协议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资金不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须适用制裁规定。

(十一)如果甲方(借款学生)为未成年人,请甲方(借款学生)确认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合同。如甲方(借款学生)签署本合同,即表示甲方(借款学生)已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下同意本合同。对于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处理甲方(借款学生)的信息的情况,乙方仅会在甲方(借款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信息。如甲方(借款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同意甲方(借款学生)使用乙方的产品和/或服务或向乙方提供信息,请甲方(借款学生)不要签署本合同并立即停止使用乙方的产品和/或服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的, 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本息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加收 50%计收。

二、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乙方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加收 50%计收。

三、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声明与承诺规定的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丙方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若甲方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或丙方在通知甲方无果后,双方可将上述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和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等渠道公布借款学生具体违约行为及相关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如发生以下情形,乙方有权采取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乙方金融服务、限制甲方使用产品服务的规模、范围、渠道等管控措施:

(一)甲方拒绝配合乙方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

(二)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三)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须适用的制裁;

(四)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

(五)其他涉嫌违反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致甲方造成损失,或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未能履行保密责任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如因甲方未及时告知乙方联系方式变更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如填写电话信息有误等)、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导致乙方通知短信无法达到甲方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甲方个人信息授权

一、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基于甲方身份验证、贷款申请、贷前调查、风险评估、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后监控预警、催收、诉讼/仲裁/调解、核实与贷款相关的信息、贷后变更(如利率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资产转让、风险监测、处理异议及咨询、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之必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下述甲方主动提供或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甲方个人信息,

具体为:

(一)个人基本资料:包括甲方姓名、生日、年龄、性别、国籍、籍贯、婚姻状况、家庭关系及成员信息、住址、甲方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二)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甲方身份证、证件有效期、证件照片或影印件。

(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包括甲方人脸识别信息。

(四)个人教育信息:包括甲方学历、学位、教育经历、职业信息、工作单位信息。

(五)个人资产及收入信息:包括甲方金融账户信息(银行卡号、支付账号、公积金账户、公积金联名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账户余额、支付标记信息)、个人资产信息(个人收入信息、家庭收入信息、家庭支出信息、家庭房产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存款信息、纳税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个人交易信息(透支记录、交易状态、账单)、个人借贷信息(个人借款信息、还款信息、欠款信息、信贷记录、征信信息、担保情况)。

甲方承诺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已取得相关成员的同意。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对甲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二、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均为敏感个人信息。

甲方知悉本条第一款授权的个人信息中存在的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资产及收入信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乙方在基于甲方身份验证、贷款申请、贷前调查、风险评估、授信审查审批、贷款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后监控预警、催收、诉讼/仲裁/调解、核实与贷款相关的信息、贷后变更(如利率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资产转让、风险监测、处理异议及咨询、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信息之必要并在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相关信息。乙方深知上述敏感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等受到危害,乙方会采用更为严格的管理机制保护敏感信息的数据安全。

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贷前及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前,通过合法途径向公安机关、税务、社保、公积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了解、核实有关甲方的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交易的真实性、信用状况、家庭财务状况等,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上述行为应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基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出于提供客户服务的目的,将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等必要个人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

乙方基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出于资产转让的目的,将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等必要个人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

乙方基于履行监管要求或加强风险管理目的,将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等必要个人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以用于模型设计和分析测试。

乙方承诺在与上述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甲方信息的种类、目的、期限、方式,甲方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范甲方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

五、除下述情形外,乙方不得将甲方上述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在提供时应向有关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有关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一)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二)乙方因税务、审计、诉讼/仲裁/调解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有义务向丙方进行披露的,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上述条款涉及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六、本条第四、五款所述第三方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种类,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 95566 查询。

七、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补充等必要措施。甲方发现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甲方可依法撤回有关本人的个人信息授权,但因履行本合同所必需或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甲方撤回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66 进行咨询。乙方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给甲方答复及合理解释,若情况复杂可能在 30 天内进行回复,并告知甲方外部纠纷解决途径。

八、乙方将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甲方个人信息,超出保存期限后,乙方将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乙方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乙方将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甲方信用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第十一条 甲方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甲方同意并授权:若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约定的不良信息报送情形, 乙方可以本合同

第十五条 载明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可以将甲方(借款学生)违约信息提供给

丙方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甲方如在还款期内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其违约信息直接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对甲方的违约信息定期在银行系统内部公布。

其他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部分。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和送达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合同各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60 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如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仲裁相关事项。

在诉讼期间,争议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履行。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三、除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载明的地址(详细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确认有效的送达地址。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等诉讼阶段所有程序,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支付令等)。

甲方同意,乙方或仲裁机构、法院可通过本合同中填写的手机号码(短信),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借甲方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送达到借款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上述地址或方式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地址、方式。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或方式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

法院履行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或方式。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或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款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为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的条款;如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合同签署

(一)当面签署的纸质合同生效

各方采用线下当面签署纸质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渠道签署的合同生效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的,本合同自甲方在乙方电子服务渠道页面使用乙方安全认证工具验证的方式点击接受本合同、乙方和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通过互联网形式签约,法律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互联网签约、履行合同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材料等同于线下形成的书面材料原件。

三、若甲方(借款学生)符合提额条件并申请提额,由甲方、乙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变更确认书》),提额无需经丙方审核。

四、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五、如本合同项下有共同借款人,甲方(借款学生)与甲方(共同借款人)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甲方(借款学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共同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六、如本合同项下有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存续期内,如甲方(借款学生)存在继续攻读学位或延迟毕业,甲方(共同借款人)授权甲方(借款学生)办理与贷款有关的继续贴息申请并签署相关文件,经丙方审批通过后,延长贷款贴息期限并相应延长贷款期限,甲方(共同借款人)予以认可。本授权不可转授权且不可撤销,任何与本授权事项不一致的其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均不得对抗本授权。

第十五条 特别签订条款

一、合同签订人及相关信息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


乙方


丙方


1.甲方(借款学生)信息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所在院系


攻读专业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EMAIL 地址


邮政编码


地址(详细地址)


甲方(借款学生)家庭联系人姓名


与甲方(借款学生)关系


手机号码


地址(详细地址)


2.甲方(共同借款人)信息

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与甲方(借款学生)关系


工作单位


职业


手机号码


居住地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详细地址)


3.乙方信息

地址(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4.丙方信息

地址(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二、贷款

贷款币种

人民币

贷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预计自行还款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参考利率


截至实际放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首次定价情况下)/重新定价日的前一个工作日(重新定价情况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方式定价。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1)首次定价日的贷款利率

(首次定价日定义请参见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

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加减基点(正值为加点,负值为减点)


(2)重新定价日的贷款利率

(重新定价日定义请参见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

在参考利率基础上的加减基点(正值为加点,负值为减点)



(3)浮动周期

每 12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

三、贷款用途及金额

贷款用途

金额(元)

学费和住宿费


生活费


四、受托支付账户

户名


账号


五、甲方(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户名


账号


第十六条 其他

如甲方对业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乙方 95566 客服热线、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如果甲方认为乙方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也可通过95566 客服热线、营业网点进行投诉,受理甲方的问题后,乙方会及时、妥善处理,并在 15天内给予甲方答复;如甲方对答复意见不满意,也可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机构申请调解、诉讼,以保护甲方的正当权益。


第二部分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一、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包括甲方个人信息和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查询、打印、使用并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并用于以下用途:

(一)国家助学贷款贷款申请,并进行后续风险管理;

(二)处理甲方的个人征信异议。

三、在使用甲方信息时,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非法泄露或不当使用。超出本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的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若相关业务未获批准办理,甲方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甲方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还。

五、本授权书自甲方签署本合同后,或在乙方电子渠道阅读本授权书、点击同意并完成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后生效,有效期至甲方本次业务结清或终止之日止(个人征信异议除外)。

六、本授权书具有独立性,不因其他合同的任何条款而无效。

七、如甲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向乙方或拨打 95566 咨询、反映。如甲方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 4008108866 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咨询、反映。如甲方对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 4000071100咨询、反映。如甲方对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发送邮件到service@pudaocredit.cn 咨询、反映。





甲方声明: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上述所有条款及内容,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甲方对合同所有条款及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方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如有))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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