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就业协议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6-08-31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就业协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及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订立应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业务管理单位,依据学校授权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进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有组织起草、协调、实施、修改、终止、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等。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简称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信息、毕业生个人信息、户口和档案去向信息、约定工作期限、劳动报酬金额、社会保险缴纳等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保证如实向毕业生和学校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毕业生应录(聘)工作岗位的情况,通过对毕业生的了解、考核,同意录(聘)用毕业生;毕业生应保证如实向用人单位和学校介绍自己的情况,通过对用人单位的了解,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并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报到。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方选择,双方互为确认对方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并承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劳动人事就业关系的依据。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签约,一般由用人单位发起网上签约邀请,毕业生同意签约后生成就业协议,毕业生导出并打印纸质档就业协议,经毕业生签字、院系审核盖章、就业中心审核盖章、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选调等公务员单位、国家保密单位等可视情况直接签订纸质档就业协议并在就业中心同步网签备案。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签约后,由毕业生将协议报学院和就业中心备案,并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未尽事宜,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另行约定,视为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部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就业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因毕业生就业协议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Copyright © 2021  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