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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合同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6-08-31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人文社会科学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合同是指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合同协议(含项目预算中明确的外协事项合同协议)。

第三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由、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  签订合同为学校法人行为。未经学校授权,学校内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使用学校内部单位公章。

第五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草拟、审批、用印、履约监督和归档等工作,核心是审批权限。

第六条  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合同事项,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程序执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按规定可以不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文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由合同业务管理单位拟订学校标准合同文本,送学校授权管理单位审定、备案。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个案,合同文本须送授权管理单位审核。

第九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保管过程中,强化保密意识,不得泄露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拟订、报批、履行及监督工作。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上述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谈判、拟订、报批、履行,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签署人一般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合同签署人和审批人不应是同一人。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的草拟。承办单位根据项目需要与合同对方进行谈判,并草拟合同文本。谈判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相关专家参与谈判;协商或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予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查。承办单位提出签订合同申请,文科处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合同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须相关部门审核会签。

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承办单位根据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及学校授权管理单位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再次报呈审批。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须妥善保存合同,并提交文科处一份原件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及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并督促对方全面履行合同。如遇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学校损失,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并向授权管理单位报告情况。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材料,并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财务收支,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审查合同有关付款条款,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上报学校,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二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承办单位为纠纷处理的责任单位,学校授权管理单位指导、协调和监督纠纷处理工作。承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合同业务管理单位和学校授权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合同纠纷。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参与纠纷处理的,须得到学校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业务管理单位应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合同终结须及时办理归档手续。批量、无需长期存档的合同,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进行存档管理。

严格合同流转、借阅和归还的审批程序。授权管理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合同保管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违反本办法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人文社会科学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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