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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6-08-31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让是指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应以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可以采取协议定价,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四条  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科技成果转让应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或拍卖确定价格。

第五条  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方式转化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双方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第六条  转让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方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实施流程:

1.成果转化意向商谈;

2.完成人团队填写申请表,经学院(系)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发展院(以下简称科发院);

3.科发院审核通过后,在科发院和完成人所在学院(系)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受让方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15天。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或拍卖的,待技术交易市场反馈定价结果。协议定价公示无异议或技术交易市场反馈定价结果后,由科发院报请审批:

(1)定价8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

(2)定价8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4.审批通过后,应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并办理成果权属变更。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应对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需在学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标的应当清晰。知识产权成果需标明知识产权的名称、申请人和权利人、申请日期、申请号和有效期限等信息。因履行合同所需的知识产权变更等费用原则上由受让方承担。

第十条  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负责人对科技成果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并事先对团队内部利益分配、纠纷处理等作出明确安排,确保科技成果转让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发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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