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自然科学国(境)外科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自然科学领域国(境)外科研合作管理,促进学校国(境)外科研合作与交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科研合作项目,指学校在岗科研人员与国(境)外机构(包括港澳台地区)签订自然科学领域科研项目协议(合同),并据此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包括国(境)外基金会、国际组织、协会学会、高校、研究机构、外国公司等机构资助校内单位和个人的相关研究项目。
第三条 国(境)外科研合作以提高学校科研水平、扩大学校国际影响力为目标,坚持维护国家利益、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优先开展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对国家发展有重要作用、符合学校相关学科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四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归口负责学校自然科学领域国(境)外科研合作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展国(境)外科研合作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协议(合同)。合作协议(合同)须通过科研管理系统报请学校审批通过,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六条 资助申请获批或双方签订协议(合同)后,须将接受资助的纸质文档(包括通知书、协议合同、备忘录、纪要等)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国(境)外科研合作主体责任,所在院(系)对国(境)外科研项目实施负有审核监管责任,应加强对项目研究的过程管理,加强保密管理、科技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监管。
第八条 开展国(境)外科研合作应重点研判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是否涉及科技伦理风险、是否涉密等。
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技术、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得立项。涉及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须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涉及国家限制进出口技术、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等,应当依法依规报批报备立项。涉及科技伦理风险的,应当依法依规通过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后方可立项,并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开展合作,依法依规实施全过程的科技伦理管理。
第九条 开展国(境)外科研合作应遵守国家及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一)项目研究成果由学校参与人员单独完成、合作方仅提供资金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二)项目研究成果由学校参与人员和合作方参与人员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学校与合作方共有。
(三)国(境)外科研合作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归合作方所有或者给予合作方独占或排他许可。
第十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国(境)外科研合作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