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防科研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国防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以及中央军委科技委和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教育部、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我校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内容和经费来源,将国防科研项目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类,由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装院)认定。
国防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承担的由国家国防科技主管部门、军队装备主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各军工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下达的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其主要特点是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财政资金。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校外单位或企业委托我校开展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各类国防科研合作项目。其主要特点是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企事业自主资金。
第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落实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对国防纵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国防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四条 先装院是学校国防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国防科研项目、对学校承担的国防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及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军工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国防科研质量体系运行和日常管理。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检查、监督国防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人事处负责国防科研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定与国防科研有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国防科研经费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材料验收管理工作。采购与招标中心负责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与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审计处负责国防科研经费的审计组织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国防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档案馆负责接收国防科研项目资料及其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相关院(系)作为学校国防科研项目的实施执行层,负责科研团队的组织、平台资源的调配、科研项目的组织及科研计划的落实等。
第六条 国防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按照国家各类国防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在项目执行年限内或合同有效期内达到退休年龄者,原则上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或被学校辞退、解聘、开除的,有关院(系)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院(系)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重新确定,先装院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应面向国家战略和装备发展需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开展有组织创新,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
先装院根据国防科技上级主管部门及军工集团等发布的项目需求的密级采取不同的方式校内发布,各院系组织本院系科研人员按照保密规定查阅指南并积极申报,对申报信息汇总后报先装院。对于多个申报者申报同一项目,且指南有限项要求的,申报者属于同一院系,由所属院系负责协调;申报者属于不同院系的,由先装院负责协调。
项目申报时,先装院和院系应对合作(协作)单位的资质进行认定,对有利益关联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外协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处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保密办对拟承担涉密项目负责人保密资格和保密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八条 国防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横向协作项目立项前,首先拟定国防科技合同。标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由院(系)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到先装院盖章后生效;标的2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经院(系)签署意见后由先装院分管副院长审批;200万及以上的合同由先装院院长审批,其中300万以上的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政策法规办公室会签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对于需要投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投标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到相关部门领取资质文件。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权限和期限开展投标工作。
第九条 国防科技合同的洽谈、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和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各院(系)分管科研的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代理人必须亲自签署合同。若使用签字章,需做好监印管理,并报先装院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表及经双方盖章生效的国防科技合同原件由先装院备案,并统一存档。国防科技合同签订落实后纳入学校年度国防科研计划。学校国防科研计划是学校教师承担国防科研工作的基本依据。凡是利用了学校的资源、资产等而开展的科研活动,均应纳入学校国防科研计划管理。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由探索研究。
第十二条 所有正式立项的国防科研项目均须按要求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登记表》,填报内容应与所签合同一致。登记表交先装院用于经费分配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或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或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和其他书面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查、经费使用报告由财务处审核,报先装院审核后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 各院(系)对项目报出的书面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对报出材料的真实性、技术指标的准确性、经费开支的合理性负责,如有定密要求,对报出材料拟定密级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先装院依照各类项目的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院(系)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状态、研究/研制进度、科研试验、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过程监控。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度拖延等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终止合同履行,任务承担院(系)和项目组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对于涉及更改研究目标、技术指标、研究内容、研究期限等,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院(系)及学校两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或单位批准以后方能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和中止。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前半年提出变更或中止申请报告,待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并作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后,方可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项目承担单位的变更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由先装院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2.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先装院,由先装院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核,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先装院和院(系)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要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外拨经费审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作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资质等相关信息;必要时,先装院和院(系)可对外协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对于合同或任务书中有明确约定的合作(外协)科研任务和经费的项目,外协经费以合同或任务书为依据;对于没有明确合作(外协)科研任务但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科研协作的项目,外协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为完成特定的研究目标,因为学校现有条件限制,必须委托合作单位以外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的技术开发、实验、设计、咨询等协作活动,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外协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所需外购材料元器件、加工测试及设备所签订的采购合同,按学校规定执行。科研活动中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校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建账。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给委托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合作(外协)项目,必须委托已获得与合同密级相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的单位;与未获得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进行科研合作(外协)时,需对合作(外协)项目进行脱密处理并经保密办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特殊情况下申请承担国防科研项目时,应首先与受聘院、系签订科研聘用合同书,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科研聘用合同需经先装院审批。离退休人员所承担的国防科研项目按在职科研人员所承担的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所取得的成果属学校所有。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有关要求,按时进行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在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经所在院(系)出具结题意见后提交先装院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组应配合先装院及时按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和登记工作,并移交学校档案馆,不需存档的涉密文件资料移交保密办销毁,确保保密安全及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系统性。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最终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对于项目组在约定时间内的任务完成情况优于合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先装院将优先推荐项目组承担后续国防研究工作。
第五章 鉴定、成果申报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条 国防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科研项目的鉴定。
申请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院(系)审查后送先装院上报教育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鉴定、验收。鉴定申请应在正式鉴定之前一个月提出。
申请一般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首先对所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解密处理,经先装院和保密办审查通过后,再按科技部和教育部有关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提出鉴定申请,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成果登记和申报奖励。项目组应积极凝炼项目成果,申报各级科技奖项。对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按《华中科技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自然科学)》实施奖励。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后,应报先装院进行成果登记,先装院组织申报国防专项奖。
第三十二条 专利申请。项目组在项目执行中或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申请国家专利或国防专利,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含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统一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等方式谋取私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执行及结题、验收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立项材料并及时报送。对于填报质量差、不按时报送、责权利不平等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审批。
2.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项目总结报告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3.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在延期项目完成后才能恢复申请同类新项目的资格。
4.严重违反科研道德规范,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又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的,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损失、终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冻结项目经费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项目的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按学校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办法》(校科技〔201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先装院负责解释。本办法中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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