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与校外组织机构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学校科技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满足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需求,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科研机构(基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规定》中学校与国内组织机构联合共建的校内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联合共建机构),包括校企共建机构和校地共建机构两类。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学术组织等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联合共建机构组建应符合《管理规定》中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合作方三年内应提供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文科领域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的合作经费,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校企共建机构。合作企业必须是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在合作领域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且具有良好可持续发展潜力、较强创新能力和履约能力。
(二)校地共建机构。地方政府需在合作领域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明确的发展规划,与学校有良好合作基础,具有较强履约能力。
第四条 联合共建机构根据合作经费额度可分别命名为联合研究院、学校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院系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
(一)涉及多领域合作且五年内到校合作经费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文科领域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可申请命名为联合研究院;
(二)三年内到校合作经费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文科领域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可申请命名为学校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
(三)三年内到校合作经费总额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文科领域为人民币60万元至150万元),可申请命名为院系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
联合共建机构命名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科研机构(基地)命名规范》执行。
第五条 联合共建机构的组建一般由依托(挂靠)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条件保障承诺等材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分类审批。
(一)院系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报学校科研机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二)联合研究院和学校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需经学校科研机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 联合共建机构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管委会成员一般为5-9名,由学校与合作方代表担任。管委会设主任1名,原则上由依托(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合研究院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联席主任2名,合作双方各1名。
第七条 联合共建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原则上由依托(挂靠)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担任。管委会主任与机构主任原则上不能为同一人。
第八条 联合研究院和学校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校方管委会主任、机构主任须经依托(挂靠)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科研机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决定。
院系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管委会主任、机构主任经依托学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联合共建协议签订三十个工作日内,合作单位应将首期合作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年平均经费)转入学校指定账户。合作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联合共建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运行费,用于共建机构的日常运行和项目组织。
第十条 联合共建机构不刻制印章,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联合共建机构合作方不得对外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和其他标识进行商业性宣传、营利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在校外设置联合共建机构名称标识;
(二)不得在其宣传册、产品包装、说明书等商业材料中使用华中科技大学或联合共建机构研制、监制、科研合作等字样。
第十二条 联合共建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双方共享,科研项目涉及双方原有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变。
第十三条 联合共建机构的一期运行周期为3-5年,具体运行周期应在联合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共建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经学校科研机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五条 联合共建机构名称变更、管委会主任和机构主任变更按照设立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联合共建机构的撤销或终止,按照联合共建协议约定执行或由学校和合作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校企共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校科技〔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