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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基地)开放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8-31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华中科技大学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基地)
开放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批建科研机构(基地)(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资源优势,规范科研机构开放课题全流程管理,促进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放课题是由科研机构自主设立,面向外单位公开发布,围绕科研机构主要研究方向及相关前沿技术领域重大科学问题设立的科研项目,旨在促进多学科、跨单位的协同创新,提升科研实力,推动成果共享转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科研人员申请校外科研机构设立的开放课题和我校科研机构面向校外单位设立的开放课题。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开放课题的申请受理、立项审批、过程管理、结题备案等相关工作。其中,自然科学类(含GF类)开放课题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归口管理;人文社科类开放课题由人文社会科学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系)须履行开放课题过程监管和审核,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与真实性。

第六条 校内科研机构依据本细则制定开放课题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规范过程管理,并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在编在岗的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负责开放课题的具体实施,并对科研诚信及经费使用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 校外科研机构设立的开放课题管理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开放课题通过“科研管理(自科)系统”中“科研机构开放课题”程序申请办理。GF类开放课题参照本实施细则,线下申请办理。

人文社科类开放课题通过智慧华中大网上办事大厅“项目业务审批(人文社科类)”程序申请办理,由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开放课题申请、立项、中期、结题等事项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开放课题负责人根据校外科研机构发布的申报通知,使用本人账号登录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加盖校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提交课题设立单位审定。

申请材料包括:1.开放课题申报通知;2.开放课题申请书;3.开放课题关键信息表。

(二)任务书签订

开放课题负责人系统中提交立项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盖校科技合同专用章,完成任务书签订。

立项材料包括:1.开放课题立项通知和申请书校内审批单;2.开放课题任务书;3.经财务处审核盖章的预算页;4.科研课题伦理与科技安全条件保障自查及防范承诺书;5.若任务书内容涉及知识产权、赔偿、保密、廉洁、科研诚信等条款,还需提交《履行合同承诺书》。

(三)中期材料

开放课题负责人系统中提交中期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盖校公章,提交课题设立单位审核。

中期材料包括:1.开放课题任务书(双方签章);2.进展报告等。

(四)结题办理

开放课题负责人应在开放课题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结题申请,系统中上传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盖校公章,提交课题设立单位核准。

若课题设立单位已出具结题证明,开放课题负责人可在科研管理系统(自科)中直接申请项目结题。

结题材料包括:1.开放课题任务书(双方签章);2.开放课题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3.经财务处审核盖章的决算表。

第四章 我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开放课题管理

第十条 我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开放课题(自然科学类)立项、中期、结题等事项办理流程如下(GF类、人文社科类参照执行):

(一)发布申报指南

科研机构应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导向,立足学校重点学科布局及平台发展规划,按照主管部门管理文件和自设管理办法要求,公开发布开放课题申报指南。

(二)评审立项

科研机构组织学术(技术)委员会针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的课题名称及资助经费,并发布立项通知。

(三)开放课题任务书审批

科研机构依据立项通知,在系统中提交通知中所有开放课题任务书,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通过后,与申请人所在单位签订开放课题任务书。

相关材料包括:1.立项通知;2.立项、评审的学术委员会议纪要;3.开放课题任务书。

(四)中期审核

科研机构依据开放课题任务书,组织各申报单位提交中期材料,做好开放课题过程管理。

(五)结题审核

科研机构组织审核开放课题结题材料,依据开放课题任务书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开放课题,按本实施细则或备案的开放课题管理办法予以办理结题。

第五章 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

第十一条 校外科研机构开放课题负责人变更。开放课题负责人因出国、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研究工作,应与课题设立单位沟通协商并获得书面同意,明确新任开放课题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相关材料包括:1.开放课题任务书(双方签章);2.开放课题负责人变更说明材料;3.课题设立单位书面同意书。

第十二条 课题延期。在履行校外科研机构开放课题任务书(合同书)期间,开放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与课题设立单位沟通协商,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承诺完成课题任务并承担延期风险;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科研主管部门审批、课题设立单位审定后,办理延期手续。

相关材料包括:1.开放课题任务书(双方签章);2.开放课题延期申请;3.课题设立单位书面同意书。

第十三条 课题终止。在履行校外科研机构开放课题任务书期间,开放课题负责人因故无法完成的,应与课题设立单位沟通协商,经双方同意后签署终止协议,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系)审核,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材料包括:1.开放课题任务书(双方签章);2.终止协议;3.课题设立单位书面同意书。

第十四条 我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开放课题如遇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预算编制、管理费提取、资金结余等经费管理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或经费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设立开放课题原则上应使用符合外拨条件的科研经费;开放课题对外支付流程,参照《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支付开放课题经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校科技〔2016〕1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归双方共同享有。如有特殊权属约定,由申请方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签订知识产权分割补充协议并备案。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材料归档。开放课题负责人在办理结题后,应将开放课题申请(立项)通知、申请书、任务书、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材料汇总成册,校外科研机构设立的开放课题由科研主管部门归档;我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开放课题自行归档,报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发展院、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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