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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联合申报协议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6-08-31 作者: 浏览次数: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联合申报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等法律和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项目提出联合申报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联合体组成

各方同意由***作为该项目的依托单位,***、***、***、***作为项目的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


第2条 联合体分工

项目划分为*个课题,联合体各方的任务分工如下:

课题1. ******(此处为课题名称)

***(此处为单位名称):课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此处为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此处为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此处为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

课题2. ******(此处为课题名称)

***(此处为单位名称):课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此处为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此处为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此处为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

课题3. ******(此处为课题名称)

…

课题* ******(此处为课题名称)


第3条 项目经费分配及承担

各方就该项目的国拨专项经费分配及自筹配套资金承诺如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作单位的定额或比例):

按国家下拨经费的百分比确定,依托单位***占比*%;***(此处为合作单位名称)占比*%、***占比*%、…***占比*%。

按照指南要求,经各方商定,由依托单位***提供**万元,***(此处为合作单位名称)提供**万元,***提供**万元,***提供**万元,作为本项目的配套自筹经费并提供相应配套自筹证明。(指南无自筹经费要求的项目可以忽略此条款)

若本项目获得批准立项,项目实际批准的经费额度较申报书发生变化时,项目经费额度以科技部下达的任务(合同)书为准。


第4条 关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和奖励的相关约定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公开与分享、科研成果处理、知识产权申请与转让、奖励申报和收益分享等事宜按照以下约定执行,本协议未尽之处,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

4.1 本项目各自独立研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归独立完成方所有,合作研发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归合作各方所有。

4.2 成果报奖署名:项目成果申报各级奖项,应根据项目各参与单位贡献大小排名,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4.3 论文发表: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单位一方在征得其他成员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单独发表;联合发表论文时,完成单位及论文作者排序将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4.4 专利申请:课题组成员单位一方在征得其他成员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将本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联合申请专利时,申请单位及发明人排序将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方式进行。

4.5 合作各方根据在合作期间所获取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以及鉴定、成果报道等均须注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及项目(或课题)编号,且为第一标注。

4.6 本项目合作研发所产生成果及相应知识产权的转让权归合作各方拥有;需经过各方协商实施转化合作研究所产生的成果及相应的知识产权,转让成果收益时按照对知识产权的贡献量进行分配;各课题单位或各独立参与单位单独研发形成的成果及相应知识产权转让权归课题组单位或各独立单位单独拥有和处理。


第5条 项目执行违约责任

5.1 根据任务书约定,项目参与方负有按时完成各自负责任务并达到相关考核指标的义务;各参与单位研发进展滞后,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加快进度;出现进展严重滞后并影响课题甚至整个项目考核指标完成的情况,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报批专业机构后,有权缓拨、停拨、甚至追缴部分或全部课题经费。

5.2 各参与单位为完成任务书规定研究任务的支出,超出各自预算的部分由各方自行承担;若参与单位承诺的自筹经费不能按时足额到位,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有权督促,必要时向专业机构进行报告,申请相应调整处罚措施。

5.3 违反本协议第四条关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申请和权属等约定,违约方应向知识产权所属人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关损失;在项目牵头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节无法达成谅解的情况下,项目各方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责任,但相关纠纷不作为影响项目研发进度的理由。

5.4 项目因难以克服的技术挑战或无法预见的客观条件变化而无法达到预期考核指标的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及时报告专业机构申请调整,责任和损失由各方协商共同决定承担方式;因责任方未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造成的额外损失,由相关责任方自行承担。

5.5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任务书规定义务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和课题牵头单位,并按相关流程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各方均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因责任方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造成的额外损失,由相关责任方自行承担。


第6条 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

6.1 项目牵头单位和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专业机构对项目和课题执行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并采取召开会议、进展报告等方式协调和促进项目和课题的执行。

6.2 各参与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项目预算,保证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按时完成,并达到相应考核指标。

6.3 因一方或几方原因导致整个项目或课题验收不通过,相关参与单位负责承担责任。


第7条 补充协议签署和争议解决办法

7.1 项目执行过程中任何重大调整(如任务考核指标调整、经费调整、参与单位变化等)都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牵头单位,报专业机构批准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对调整后的各方责任与义务进行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2 项目参与单位及参与申报的人员均应符合申报条件,不违反项目申报限项规定,以免造成申请无效。

7.3 本协议经合作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有效期至项目申报完成之日;项目申报获得批准立项后,各方将签订联合实施协议。

7.4 其他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共谋发展。

7.5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其余用于项目申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转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课题牵头单位签章页)

项目依托单位(公章):         合作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非课题牵头单位签章页)

项目依托单位(公章):       合作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任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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