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华中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华中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非学历教育管理的学校各类培训项目所涉合同管理。
第三条 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授权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含涉外培训项目)合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格式合同文本的起草及培训合同的日常管理,包括合同的审批、归档以及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举办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对拟签订合同的项目可行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调研;核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营业范围、履约能力、信誉状况以及委托授权等信息;承担合同谈判、起草、报批、签署、履行、争议处理以及归档等具体工作,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合同具体承办人(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自办项目一般不需要签订合同,以单位名义团体报名参加培训,应学员单位要求可签订合同。委托项目应由委托方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或者由委托方提供有效力的文件。合作项目应签订合同。
第六条 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制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格式合同文本,经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审定、备案后,上传到华中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一般采用系统中的格式合同,由承办单位在系统中填写后提交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批。若采用非格式文本合同,应将其上传至系统,提交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批。涉外培训项目合同应有对应中文版,经学校外事部门审核后,提交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审批。涉及到其他审核事项的,应同时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的合同签署人(合同签署人应为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培训工作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由其代表学校在已审批通过的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时间应处于审批通过之后至培训项目开班之前这一区间内;特殊情况下,不得晚于培训项目结束时间。若需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其签订时间亦应遵循上述时间要求。
第九条 合同审批通过后,承办单位应按审批通过的文本和约定的份数打印合同,经本单位合同签署人签字后,到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加盖“华中科技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单位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处理、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报。争议处理过程中,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固定相关证据,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无法协商解决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依法解决争议。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建立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后,承办单位应向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合同原件和承办单位签字盖章的审批表各一式两份。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将按要求对合同原件和审批表进行存档,及移交档案馆归档。同时,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将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自行存档。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础与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