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校发〔2023〕2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外签订的、涉及研究生院业务的协议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经学校授权,签订此类合同应使用“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合同专用章”。
第三条 研究生院作为学校合同授权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统筹合同审批、归档及履约监管工作;研究生院各办公室按业务归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合同的管理。合同具体执行的部门或院(系)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拟定、报批、履行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有国家、行业或学校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由合同承办单位拟定合同文本。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重点核查涉及学校的核心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界定、纠纷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审查过程中若对条款内容存在疑问,应当及时与研究生院或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沟通确认。
第七条 合同审批及签署程序
(一)合同承办单位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对合同内容审查无误后,向研究生院提交合同签订申请。
(二)研究生院负责对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若合同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须先提交该部门会签;若合同存在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涉及重大事项两种情形之一的,须先经研究生院审核,再由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会审。
(三)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的合同方可签署。合同签署人一般为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合同签署完成后,方可加盖“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下需加盖学校公章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用印审批程序。
第八条 经审批通过后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补充或者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九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应依法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须主动收集、整理反映合同履行进展的各类重要材料。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处理、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研究生院汇报,研究生院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争议。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一条 对于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订立的合同,或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者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留存相关证据并积极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需重新签订相关合同,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合同存档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建立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资料,存档期限应在合同终止后不少于五年。应存档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与合同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合同履行情况材料等。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1份合同原件提交研究生院存档。研究生院相关办公室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合同审批文件和合同原件进行编号、存档;综合办公室汇总存档信息,编制合同存档清单,共同保障合同档案安全可追溯。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须按规定,定期向学校政策法规办公室报送合同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规定》(校发〔2023〕2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研究生院授权合同管理办法》(研字〔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