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华中科技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8-31 作者: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以及《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快实施一流本科教育改革与建设工程的意见》(校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升我校实践育人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场所。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安排学生实习,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习基地建设要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第五条 坚持素质教育的原则。实习基地应有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身心素质方面得到提高。

第六条 应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等高水平实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章  校外实习基地类型与建立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校外实习基地分为校级和院(系)级校外实习基地两种类型:

(一)校级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建立;

(二)院(系)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由各院(系)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性质与特点选择能满足实习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协商建立。

第八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二)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

(三)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能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

(四)有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指导教师与辅助人员。

第四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程序

第九条 校级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程序:

(一)各院(系)对拟设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与论证,与基地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初步意见;

(二)院(系)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模版,与实习基地所在单位洽谈有关事项并拟出协议书草案,同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申报表”,一并提交本科生院审核;

共建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住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有关规定;

(三)本科生院和法律顾问对协议书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经协议双方确认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获批准后,由学校与基地所在单位正式签订建设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本科生院、校外实习基地、有关学院(系)各执一份;

(四)协议书签订后,实习基地可悬挂“华中科技大学教学实习基地”牌匾,牌匾的具体制作材料、尺寸大小、字体、颜色等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具体事宜由相关院(系)负责;

(五)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为3~5年。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原则上到期不续签的则双方合作关系自然解除,其在校内校外合作标识应同时撤销。

第十条 院(系)级校外实习基地由院(系)对拟建基地组织考察与论证,签订协议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五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促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本科生院作为职能部门对全校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各院(系)负责基地的建设及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和工作包括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制定实习教学大纲,编制学期实习计划,联系实习单位,建立实习队,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动员与安全纪律教育,落实实习教学任务,做好实习考核与总结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院(系)必须指派专人负责院(系)与基地所在单位的联络,负责落实学生实习任务、教师及学生的住宿及就餐安排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地所在单位和院(系)共同负责。院(系)应组织做好实习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要注意保存实习基地的状况及师生活动的照片等资料,每年提交实习基地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状况的详细介绍(不少于1500字)。纸质版实习教学资料由院(系)至少保存到学生毕业之后四年,原则上电子版实习教学资料建议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本科生院会同有关院(系)不定期到校外实习基地检查校外实习基地教学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评估,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实习基地评估标准: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有明确的实践教学目的和内容,符合教学大纲和培养计划要求;

(三)基地领导重视实习工作,实习组织安排有序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具体;

(四)有稳定的高水平的指导教师与辅助人员;

(五)能接纳一定规模的学生实习;

(六)有一定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交通便利,低投入高效益;

(八)有科研和技术生产活动;

(九)有开展因材施教、开发学生潜能的实践项目;

(十)场地与设施能够满足实习需要。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规定》(校教〔2007〕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医科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Copyright © 2021  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平台